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广东高院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16号【发布日期】2009.02.22【实施日期】2009.02.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法院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我省争当农村改革发展的排头兵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意见》精神,明确全省法院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的任务要求

1.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增强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的使命意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具体措施,适应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亿万农民的新期待,在认识上有新突破,在理论上有新发展,在政策上有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针对性,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意见》结合我省农村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确定了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领会《决定》和《意见》精神,深刻认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全面增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意识,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大职责,努力为我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为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以解决广大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面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做农村群众工作的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工作机制为保障,切实落实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增强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硬任务”,让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等“三项硬要求”,力争在服务保障农村改革发展上争当全国法院的排头兵。

3.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围绕服务全省农村改革发展工作大局,谋划部署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切实增强宗旨意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司法为民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和谐稳定意识,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切实增强创新意识,以新的理念和思路不断推进司法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努力破解制约农村发展的司法难题;切实增强排头兵意识,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涉农案件司法水平,努力早日实现争当排头兵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和围绕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

4.依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加强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制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5.依法规范与保障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农村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认真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妥善处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6.依法支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依法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农村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加强与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规范和引导农村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群体诉讼、民间借贷及保险纠纷案件,维护农村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7.依法支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制度。加强对城乡统筹发展、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进城就业、生活的农民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子女就学、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优化农民就业创业环境。逐步统一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等方面的裁判尺度,实现农民与城镇居民在司法救济中的同等保护。

8.依法维护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惩处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切实保障农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惩处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涉农渎职犯罪,保障农民对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及村基层组织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国家机关涉农事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化与高效化。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

9.依法保障农业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为农业基础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0.依法审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类案件。加强对建设现代农业体系、加快农业区域合作、加快粤东西北发展过程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营造良好的农村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拓农村市场,坚决制裁各类虚假投资行为,不断优化农村投资环境。

11.加强对农村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惩处破坏土地、森林、水源、大气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环境、资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农村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正当执法活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坚持和围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农村和谐稳定

12.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村地区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现实意义,努力提高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能力。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影响定罪量刑的多种情节,客观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以及适用刑罚的社会效果,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

13.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农村和谐稳定的犯罪。对入户抢劫、盗窃等严重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的多发性犯罪,绑架、杀人等严重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村痞乡霸”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以农村为市场、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惩处,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理集资诈骗犯罪,地下六合彩等赌博、非法经营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涉农刑事案件,努力为农村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4.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农村市场秩序,侵犯农村产业知识产权等损害农村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市场秩序。维护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

15.推进和谐司法、促进农村和谐。落实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硬道理”。对涉农刑事案件尤其是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刑事案件,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尽力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成刑事和解。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坚持优先调解、全程调解。依法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农村民间纠纷案件,注重维护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加强对涉农案件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与推广,研究探索促成司法调解的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提高法官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16.切实解决农村申诉、信访难的问题。落实首接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约见法官等制度,畅通农民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确保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建立调查、解决申诉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通过领导包案、信访督察员、信访责任、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规定,推动涉诉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

1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平安广东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沟通协作,将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工作适度向庭外延伸。对拟判决适用缓刑或管制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决前与其家庭及所在学校、农村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联系,使缓刑考验和管制期间的监管、帮教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对已判刑人员的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

18.建立和完善农村纠纷防控化解机制。加强对基层农村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民间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尊重和利用好当地传统乡规民约对基层群众关系的调整和约束作用。在努力开展诉讼外调解活动的同时建立健全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为经民间组织调解的案件打造诉讼“绿色通道”,实现诉调对接,引导群众选择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继续扩大以中心法庭、法庭工作室的特邀调解员为框架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力争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加强涉农案件审判、调解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防控化解机制的效能,努力创建纠纷少、发案少、诉讼少、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坚持和围绕司法为民,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9.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标准”,把人民利益至上落实到司法的各项具体工作中,着力解决与广大农民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司法问题。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握农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不断创新司法体制、改进司法工作,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立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坚决摒弃对人民利益、对群众感受麻木不仁的机械执法方式。

20.切实解决广大农民“不会打官司”、“打不起官司”的问题。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对农村五保户一律不预收诉讼费。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在具备相应经济发展条件的地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两项司法救济制度。

21.切实方便群众申请立案和参加诉讼。积极推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及邮寄立案、电话预约立案、节假日立案、巡回立案等立案方式,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情况,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以外设立固定收案点,努力解决设立中心法庭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22.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深入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工作,严格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改进裁判文书制作作为推进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使裁判文书成为体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审判公开的基本载体,使公众能够通过裁判文书全面了解诉讼基本情况和裁判理由。继续推进裁判文书的对外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通过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公信力。

23.慎重处理涉及广大农民切实利益的案件。加强对实施“十项增进农民福祉工程”产生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各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坚持“一宽、二不、三快”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放宽,不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补偿等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要认真贯彻省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纠纷案件,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土地使用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法审理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各类纠纷,注重平等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妥善处理涉农案件的执行问题。针对涉农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由人民法庭自行执行。对于继承、赡养、抚养等民间纠纷案件的执行,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了解基层的优势,探索多种执行渠道,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农民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等纠纷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5.严肃处理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对各种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令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应移送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坚持和围绕夯实司法工作基础,着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26.着力加强基层建设。立足把服务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基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帮助基层解决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尽最大可能改进因为司法资源不足造成的工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着力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建设,促进全省基层法院的均衡、全面发展。继续深入推进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中院、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的三级联网。

27.着力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把提高基层司法能力作为“硬任务”,着力提高广大基层法官认识农村工作大局、体察农村社情民意、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正确领会贯彻法律精神的能力,努力解决基层法官队伍的司法观念、司法能力与农村司法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着力培养基层法官做农民群众工作的能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快、效果好,依法及时公正解决好各类纠纷案件,维护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足从单纯的法律业务培训向着重提升司法能力转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省法官学院要定期举办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业务骨干培训班。

28.着力维护和树立基层司法权威。注重维护基层司法权威,支持基层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帮助排除外部干扰和阻碍。正确处理依法改判和维护基层裁判权威的关系,统一和严格把握改判、再审标准,维护一审裁判的既判力。加大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基层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基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作作风,加强基层司法形象建设,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获得群众认可。

29. 着力发挥基层法制教育功能。利用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紧密联系的优势,结合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结合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纠纷。

30.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基层法制建设情况。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尤其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基层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六、加强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及时解决涉农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1.加强对涉农审判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当地农村实际,针对提高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能力、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等具体问题开展深入调研,为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32.深入开展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将调研成果及时运用于工作实践,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不断解决涉农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33.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改革创新。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勇于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积极探索涉农案件审判执行新模式。珠三角地区法院要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在破解当前法院工作中最突出、最紧迫、最重要的困难和问题上先行先试,率先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全国法院的改革创造新鲜经验。

七、附则

34.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当地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本院。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