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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23号【发布日期】2009.02.19【实施日期】2009.0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调研资源配置,促进调研工作多出精品,实现课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调研成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省委和全省法院工作大局,以当前司法工作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结合广东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破解司法难题,为法院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法院研究室是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课题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拟订和发布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招标题目,组织开展重点课题项目的招标、评审、督促、中期检查、验收、转化和推广。

第四条 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人员等公开招标,择优立项。鼓励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联合申报课题。

第五条 招标课题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课题组组长要做好调研课题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确保课题调研顺利开展和完成。未按时完成调研项目的课题组组长不得申请和承担新的调研课题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课题组组长,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

第二章 课题的发布、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省法院每年2月底前确定本年度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印发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并在《法庭》、广东法院网上公布。

第七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

(二)课题组成员在三人以上;

(三)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四)同意遵守本招标办法和省法院其它相关规定。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就课题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调研的基本思路和方法、预期目标和价值、课题组成员进行该课题研究的优势以及已经在相关研究中取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论证和说明。

申请人单位应对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中院、基层法院研究室负责上报省法院研究室进行课题立项审核。省法院研究室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第九条 课题立项的评审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课题组成员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三)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五)与科研机构合作或申请人单位有配套经费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省法院研究室组织评审组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经省法院领导批准后,于当年4月底以前发布省法院课题立项公告并通知课题主持人。

第三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中期检查的方式包括听取课题组汇报、阶段性成果展示等等。

第十二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9-10月,11月底前须结束课题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省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十四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有其他原因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省法院研究室报经院领导同意,可决定中止该课题研究。

第四章 课题成果的提交及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的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完成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省法院研究室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包括调研报告(不少于15000字)和课题结项报告摘要(约3000字)。

第十六条 省法院研究室组织课题评审组对课题组的最终研究成果进行初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组由广东审判理论研究会领导成员、省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第十八条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省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省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且材料翔实;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透彻;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具有可操作性;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15000字,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按验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行验收,仍不合格的,经省法院院领导审批后由省法院研究室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同时停止支付后期调研经费。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项课题的包干经费为2万元,课题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配套经费。

课题申请获准的当年4月底,省法院向课题组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经费的50%,课题通过验收合格的,拨付其余的5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促进调研人员开展课题调查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于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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