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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8]38号【发布日期】2008.11.21【实施日期】2008.11.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施阳光审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据我国宪法、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1.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公开工作。人民法院进行的各项立案审判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护有关的立案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信息。

2.在立案大厅放置立案指引或者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阅的电子设施,或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公开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立案流程、各类法律文书的样式、以及诉讼风险等事项。

3.公开诉讼费收费标准以及减、缓、免的申请程序、批准条件和时限。对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4.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完整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完善的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及时补齐。

5.对于行政案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当明确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并做好诉讼指导工作。

6.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7.对重大、疑难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申诉人的意见和理由。

8.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

二、庭前准备程序公开

9.所有案件实行排期公开。电脑自动排期,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以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开庭信息。

10.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法院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公开回避的事由。

11.通知当事人开庭应当使用传票。未经传票合法传唤,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

12.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

1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申请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听取意见。

1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准予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

1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承办法官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并将评议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16.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准许当事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的,应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选择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公开选定的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鉴定的结果。

三、庭审公开

17.第一审案件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判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18.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下列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刑事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的刑事上诉案件;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

(四)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各类案件;

(五)检察机关抗诉的各类案件,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六)其他疑难、复杂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由当事人各方围绕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21.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22.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当事人或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当由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辩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4.实行公民自由旁听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需要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做出必要的说明。

25.实行邀请旁听制度。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旁听、观摩庭审活动。

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或转播。

四、宣判公开和判后答疑

26.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27.公开宣判应当在法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28.推行判后答疑制度。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裁判的理由。判后答疑一般由承办法官负责。承办法官因客观原因不能答疑或当事人拒绝承办法官答疑的,由合议庭的审判长负责。必要时,可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审判庭的庭领导答疑。

五、裁判文书公开

29.增强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性,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与答辩、举证与质证、证据采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30.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逐步做到依法能够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六、相关司法信息公开

3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大案要案等信息。

32.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超审限未能结案的,依规定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并向当事人公开延期的原因。

33.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的重要审判活动,建立审判工作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34.离任法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当合符法律规定,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5.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及时受理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干警违法审判、工作作风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七、附则

36.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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