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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2001]227号【发布日期】2007.09.18【实施日期】2001.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

第一条 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 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 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 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 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 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第七条 按序排案依照以下规则操作:

(一)当该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法官的未结案件均未达到分案基数时,实行全员按序排定,每一轮排案,每个法官一般只分一个案件;

(二)当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暂停对该法官的分案;当该法官的未结案件小于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三)当该审判(执行)庭全部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数均已达到个人分案基数时,开始新一轮的全员按序排案。

审判(执行)庭提供的分案基数,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电脑中设定。前款排案规则的具体操作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第八条 对下列案件需作专门排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须指定主审(执行)法官的个别大案要案,经审判(执行)庭的主管院长同意,交由立案庭庭长签名,由程序法官作专门排定;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按序排定的法官为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有两名成员为原审合议庭成员时,排案的程序法官应向本庭庭长提出,经批准,对主审法官作专门排定;

(三)因故须中止对主审(执行)法官排案的,审判(执行)庭应同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并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对软件模块进行调整后,作破序排案。中止期限明确的,中止期限届满后,立案庭自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中止排案期限不明确的,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审判(执行)庭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四)审判(执行)庭因审判(执行)需要,认为需对某一法官依序多排案件的,由审判(执行)庭庭长书面说明理由,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可作专门排定;

(五)系列案件原则上在同一合议庭内按顺序排定。当同一系列案件的件数达十件以上时,由流程管理组与审判(执行)庭庭长协商确定排案顺序;

(六)其他需作专门排定的案件,由院领导或审判(执行)庭长同意并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专门排定。

第九条 对审监庭和执行庭的排案只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不预先排定听证、开庭的时间和法庭。案件审理(执行)需要使用法庭的,主审(执行)法官应在使用法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作出排定。

第十条 流程管理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二日内完成案件排定并制作《案件排定通知书》及《案件排定综合情况表》等排案材料,同时将案件材料及排案材料移交审判(执行)庭或跟案书记员。

流程管理组依照规定对主审(执行)法官进行破序排定时,应在《案件排定综合情况表》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案件排定后,审判(执行)庭认为原排定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或案件主审人及其合议庭成员为发回重审案件的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需变更原排定的主审(执行)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的,由原排定的主审(执行)法官填写《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注明变更的事由,并报审判(执行)庭庭长审核,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重新排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轮分案中破序专门排定或重新排定,造成个别主审(执行)法官少分或多分案件的,应在下一轮分案中按序补分或停分相应数量的案件。经审核应予多排案及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排案的除外。

对个别法官进行专门排定或重新排定后,不影响对其他法官按序排定。

第十三条 案件排定后,因故需要变更开庭日期、开庭法庭的,由主审法官填写《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注明需变更的事项及其理由,并经所在庭庭长审核,立案庭根据《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重新排定相关事项。

原排定的跟案书记员为审判(执行)庭工作人员因故需变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原排定的跟案书记员为书记员室工作人员并需变更的,由书记员室提出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填写《再次开庭通知书》,并经所在庭庭长审核。立案庭根据《再次开庭通知书》再次排定相关事项。

《再次开庭通知书》应注明:

(一)需再次开庭的事由;

(二)是否已经向当事人宣告再次开庭的时间、法庭,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再次开庭通知书》由审判(执行)庭直接送流程管理组;变更事由需经立案庭庭长确认的,由流程管理组提交立案庭庭长审核。

第十六条 流程管理组应在收到审判(执行)庭的《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再次开庭通知书》后的次日内,作出新的排定并向审判(执行)庭发出《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回执》、《再次开庭通知书回执》。

第十七条 流程管理组在与立案组、审判(执行)庭、书记员室进行案件材料及排案材料交接、移送时,应办理签收手续,确保卷宗及各类材料的安全、准确、及时移转。

第十八条 流程管理组的排案工作,随时接受本庭领导、院领导通过计算机设置的监督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限跟踪

第十九条 主审(执行)法官在收到立案庭发出的《案件催办通知书》后,应及时审结案件;不能按时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需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主审(执行)法官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报所在庭庭长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庭、院领导应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分别在作出决定的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

主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主审人应及时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条 民事一审案件在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按期结案,或行政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主审法官应同时制作《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和《关于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报告》,报所在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后,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一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主审法官应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后二日内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将批复的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案。

执行案件在首次延长审理期限后,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获准的,应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审(执行)法官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信息输入计算机后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行为的完成;主管院长作出批准决定并输入计算机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获准。案件未能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获准延长的,视为超审限案件,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

第二十二条 需由立案庭或执行庭办理调查取证、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等事项的,主审法官应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调查(执行)法官决定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之次日起中止计算审理期限。主审法官及调查(执行)法官应于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

调查法官、执行法官应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报告后二日内,将结论报告交主审法官或跟案书记员,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由此时间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的,从文书最后签发之日起中止审理期限计算;公告期满的次日起恢复计算审理期限。主审(执行)法官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分别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主审(执行)法官、调查法官、庭长、主管院长应及时输入申请或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信息及与中止计算、恢复计算审理期限有关的信息;因延误输入而导致立案庭发出审限警示或《限期结案督办令》的,由延误输入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法院。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在每月初、每季度初、每半年初及每年初对各审判(执行)庭此前相应时间段内案件审限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审判(执行)庭及个人案件的收、结、存总数、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的审限情况。

三、案件审理流程跟踪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系由立案庭的专门部门及有关庭、院领导对相关审判(执行)法官在案件审理各环节中工作实施过程、阶段、步骤、手续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统计并进行通报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审判(执行)庭庭长有责任在各自的工作管辖范围内,随时对相关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或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的专门部门、立案庭庭长及其院领导有权随时对全院审判(执行)庭的全部、部分或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的专门部门负责按期或随时对全院或相关审判(执行)庭的全部、部分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负责对案件审理流程有关的资料进行收集和反馈。

程序法官、调查法官、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监督,并对有关要求及时作出答复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流程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的内容包括:立案情况;排案情况;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情况;证据核对情况;开庭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不计入审理期限情况;评议情况;法律文书制作和审核情况;宣判情况;案件审结情况;结案情况;案卷归档等情况。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的数据来源于计算机的信息反馈;计算机对各类信息的确认来源于相关人员在完成各个工作环节后的输入。

第三十一条 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中,相关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并将该信息输入计算机后,视为该工作环节的完成,案件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电脑显示的信息为确定案件审理流程各个环节和程序起始和终结的依据。

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及审判管理人员应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于案件审理流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完成后的当日,准确地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延误输入而造成案件审理流程信息不准确的,由个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因客观原因未能送达,送达人将材料退回主审(执行)法官并将该信息输入计算机后,视为该工作环节完成。

四、其他

第三十三条 由本院统一设置的计算机排期子系统、审限跟踪子系统、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子系统为排案管理、审限跟踪管理、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的工具,计算机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系排案管理、审限跟踪管理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案件排定、审限跟踪、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工作中对时间、地点及人员等各类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由计算机予以保障、控制与识别;当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资料出现偏差和错误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说明并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案件排定、审限跟踪、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需要解决的,当审判(执行)庭向流程管理组提出或流程管理组发现时,属计算机自动生成出现的问题,流程管理组应在四小时内向计算机管理部门反映;属流程管理组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流程管理组应在四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从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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