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7]13号【发布日期】2007.06.14【实施日期】2007.06.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务必充分认识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加强与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以期达成共识,共同努力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三、在一审案件中,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依据的,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委托鉴定而没有委托的案件,本院在二审或复核阶段将直接发回重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