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案件的办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下称存款),对查找到的存款如何处理,适用本意见。
终本后,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悬赏举报等途径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终本有存款案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不办理恢复执行手续,直接采取扣划措施并将款项发还当事人。
(一)除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除扣划外不需要采取其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存款可以直接发放给唯一债权人,或者虽然有多个债权人,但有明确的分配比例,可以直接发放给债权人的。
第三条 执行法院应当优先通过网络系统扣划存款。存款在异地且不能网络扣划的,应当优先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委托异地法院扣划存款。
第四条 执行法院扣划存款的,相关法律文书使用原执行案号,有关材料归入原案卷。
第五条 终本后发现存款但金额过少的,执行法院可以不采取扣划措施。金额过少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能够网络扣划或者委托存款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为2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
(二)必须到异地银行营业网点扣划的,在外省的存款为10000元以下;在省内外地市的为5000元以下;在本市各区(县)的为2000元以下。其中,存款分散在多个省、市、区(县)的,每个省、市、区(县)分别对应上述三档标准执行;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根据存款计算出人均可受偿金额,分别对应上述三档标准执行。
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金额过少出台具体标准。
第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重大信访案件,以及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下调金额过少的标准。
第七条 路途特别偏远或者交通特别不便的,可以酌情上浮金额过少的标准。
第八条 存款超出金额过少的标准,但是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比例过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按照金额过少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