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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06]5号【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7.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院审判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判前说法说理要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纠纷;判后释法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第三条 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及时、耐心细致和严格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立案时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

第五条 庭审前要做好证据交换指导工作,详细记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项,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申请。

第六条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应注意保持中立,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积极引导诉讼双方质证和辩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第七条 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分析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等方法,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测案件的裁判结果,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领导、其他人士,协助做和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第八条 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全面阐述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审理过程,依据事实、法律和常理,对当事人争议的所有焦点问题进行透彻说法说理,公正评断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详细说明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事项明确。

第九条 对争议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切实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工作,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由庭、院领导参与,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条 案件宣判时,当事人就裁判提出疑问的,审判人员应耐心听取,并认真加以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初次来访对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提出疑问,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应当安排专人回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申请,经审查符合释法答疑条件的,通知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释法答疑。

负责释法答疑的法官,由审判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释法答疑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裁判的理由,促使当事人接受裁判。

第十四条 释法答疑的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笔录和有关材料统一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当事人,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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