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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40号【发布日期】2006.11.27【实施日期】2006.11.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一般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2.各级法院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依法、及时审理好各类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3.各级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切实依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各级法院要不断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和专职队伍建设,努力建立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5.全省各级法院都要成立少年法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及时制定审判对策和加强工作的措施,总结推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少年法庭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刑庭、民庭、行政庭、立案庭、研究室、政工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指导、协调工作。

6.各级法院都要设立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纠纷案件。案件多、具备条件的法院,应积极争取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不能设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的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合议庭,专职或兼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较少、设立专门合议庭也不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7.为确保少年法庭工作的保护和教育效果,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一般应配备一名审判经验丰富、作风扎实、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特点的女法官。

三、审判原则

8.少年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9.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少年案件的庭审活动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要规范法庭教育阶段的程序和内容,法庭教育应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进行。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找准教育点和感化点。由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老师等共同进行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

10.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依法少判、轻判,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处轻刑的尽量不判处重刑,可判处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

四、工作制度

11.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制度。各级法院应努力提高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的效率,在审查立案时,应当优先审查,可以建立区别颜色的档案夹;立案后,应当优先排期开庭;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快审快结。

12.推广“圆桌审判”制度。为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各级法院都应设置专门的审判法庭用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可以用椭圆形的审判桌或“U”形台取代目前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庭布置,使审判人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处于同一个平面,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庭审和法庭教育氛围。

13.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制度。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应尽可能地简化,采取迅速的方式进行,在目前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的简化措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14.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确保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各级法院应当积极与检察、团委、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系和沟通,通过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或者社会调查员等形式,在判决前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供法庭审判时参考。必要时,法院也可自行调查。

15.强化裁判文书的人文关怀制度。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心理特点,采取易于为未成年人所理解和接受的用语,措辞严谨,说理充分,并可以将法庭教育的内容以“法官寄语”的形式,作为附录写进裁判文书。

16.完善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为全面、有效地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尽可能的办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对本院判决的外来未成年罪犯,应尽可能地进行回访、帮教。

17.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及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地方,当地法院要努力促进其建立完善,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的相互衔接。

18.试行社区“社会服务令”和“监管令”制度。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社会服务令”和“监管令”等形式,同时指令其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服务,如照顾老弱病残人士、修缮公共设施和清洁公共卫生等,以促进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五、其他

19.各级法院在少年法庭工作中,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关工委、团委、妇联、工会、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努力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源和力量,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在全社会营造起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和氛围,形成“党委领导、司法为主、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大保护”、“大挽救”格局,切实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

20.要加强少年法庭队伍建设。少年法庭的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同时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的特点,热心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积极培养善于运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少年法庭法官,努力塑造出一批“尚秀云式”的法官模范。加强对少年法庭法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少年法庭法官的审判技能。

21.要加强少年法庭宣传工作。通过积极组织开展“模拟法庭”、少年法制巡讲团、担任法制副校长等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守法行为的养成。要广泛宣传少年法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努力使人民群众了解少年法庭,把它作为提升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

22.要加强少年法庭调研工作。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深入研究少年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理念,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并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新举措。

2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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