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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发[2005]12号【发布日期】2006.11.21【实施日期】2007.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加强本院规范化建设,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

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案件承办法官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资料收转中心是对外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窗口。

申请人向资料收转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第五条 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后,跟案书记员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对是否上诉、抗诉进行确认。确认没有上诉、抗诉情形之日起5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裁判送达及未上诉、抗诉信息,并发送至承办法官。

二审裁判的,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全部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5日内,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送达信息,并发送至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跟案书记员发送的信息之日起5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确认裁判文书已生效,并将确认生效的信息发送至资料收转中心。

未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案卷不能归档。

第六条 二审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当即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即录入送达信息。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经承办法官确认后,由当事人到资料收转中心领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七条 资料收转中心应遵守申请当日回复及谁接收谁承办的原则。

在收到申请当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已经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接收人应当即打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交付申请人;未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资料收转中心应录入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裁判文书生效后将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加盖本院院印。

第八条 资料收转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存根应及时归档。

第九条 裁判文书送达、生效信息的录入和确认,纳入本院流程管理进行考评。因录入或确认信息不实、不及时,导致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错误、迟延的,由跟案书记员和承办法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原生效裁判已被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不予出具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判决维持或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十一条 出具再审裁判文书以及赔偿决定书、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生效证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适用本规定;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结案的,由审判庭按原有办法处理。

附:生效证明书(样式)

1.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粤高法证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一案的(××××)粤高法字第×号判决书(决定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年××月××日

2.刑事附带民事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粤高法证字第×号

本院关于×××一案的(××××)粤高法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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