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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金融机构对储户泄露密码产生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9号【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何家明诉中国银行东莞厚街康乐路分理处、中国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何家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其不小心泄露银行卡卡号与密码所致。银行对何家明卡号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银行也无法防止储户在密码泄露后其存款不被第三人转走。因此,何家明对其因密码保管不善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至于激光防伪标识问题,何家明办理银行卡时领取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并没有关于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应有激光防伪标识的约定。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激光防伪标识并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因而据此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此复

附案卷:两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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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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