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9号【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何家明诉中国银行东莞厚街康乐路分理处、中国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何家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其不小心泄露银行卡卡号与密码所致。银行对何家明卡号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银行也无法防止储户在密码泄露后其存款不被第三人转走。因此,何家明对其因密码保管不善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至于激光防伪标识问题,何家明办理银行卡时领取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章程》中并没有关于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应有激光防伪标识的约定。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激光防伪标识并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因而据此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此复
附案卷:两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