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复字[2006]1号【发布日期】2006.09.08【实施日期】2006.09.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运财诉东莞市南城区雅园区居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市南城区委员会、东莞市南城区办事处制定的《南城区警务责任区管理办法(暂行)》,警务责任区由派出所管理。张运财的工作证也表明其工作单位是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西平派出所雅园警务区,且张运财亦是由西平派出所辞退。据此,在警备责任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与张运财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宜由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作为被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