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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34号【发布日期】2006.09.01【实施日期】2006.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司法职能,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面向广大农村、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处在涉农案件审判第一线,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在处理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庭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和谐农村中的重大作用。针对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多种矛盾和问题,人民法庭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司法服务,强化服务效果,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3、方便群众立案。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一切工作都要以利民便民作为出发点。对于规定由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要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已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应提供必要指引,并及时通过立案系统报送材料,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

4、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解决设立中心庭以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人民法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5、方便群众缴费退费。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银行营业网点设有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没有银行营业网点或未设立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可以预收诉讼费用,并应及时向缴费人出具诉讼费专用发票。当事人到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手续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代为办理。

6、加强诉讼指导工作。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坚决依法办案,使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7、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各项人性化的便民设施建设,改变“衙门”作风,增强人民法庭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亲近感。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缓、免工作,使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加强息诉服判说服工作,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要允许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提出疑问,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息诉服判。

三、依法审理涉农案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9、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持尊重契约、鼓励诚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则,切实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准确把握民主议定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发展规模经济集约经营。

10、正确把握集体土地流转案件的处理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确认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处理好民事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在行政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民事审判处理结果时,应采取行政处理前置的办法,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11、慎重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坚持多渠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当地人民政府尚未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先由政府进行裁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土地使用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裁判依据。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靠党委领导,妥善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12、优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真正落实“一宽、二不、三快”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放宽,不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探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采取对劳动争议案件卷宗作特别标记的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13、妥善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对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行政纠纷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外嫁女”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依法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受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力求标本兼治,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和谐。

15、多渠道追究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庭审理各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案件,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令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应移送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稳妥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此类案件的稳妥处理关系社会基本细胞的健全稳定和农村基层的和谐,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保证。处理此类纠纷,应当立足于化解矛盾,防止积怨和冲突,引导农民集中精力搞好经济、改善生活。

四、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7、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自行执行。对于继承、赡养、抚养等民间纠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了解基层的优势,探索多种执行渠道,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18、执行工作中优先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多个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债权要优先受偿。

19、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保金、工伤损害赔偿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农民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要依法立案,不能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立案。申请执行人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法院要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财产的力度,通过实行“五查一控一限一搜”(即查银行、查房管国土、查工商、查车管、查帐本,实行边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实施搜查)等强制性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加快财产变现和处分,尽快落实兑付。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应责令垫付单位先行支付。

20、在审理涉农案件,特别是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农民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等纠纷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21、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的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要注意防止违背农民当事人意愿的强制和解及被执行人利用和解拖延执行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诉讼调解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2、人民法庭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出发,坚持“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指导思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保障农村和谐有序发展。

23、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在立案送达阶段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须知》,告知庭前调解程序的主要目的,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走庭前调解之路,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24、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倡导“调审分离”,在审判各环节可委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主持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的和解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应予确认。

25、建立示范庭制度。针对一些涉及面广且频频发生的案件,通过开示范庭,并邀请相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旁听,在当事人对案情及法律适用方面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再由法官做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26、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庭要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契机,协助基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27、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为调解员讲授法律知识、分析典型案例,不断提高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当地劳资部门、妇联、村(居)委会的沟通和联系,调查分析人民调解纠纷的特点,积极提供法律辅导,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8、利用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紧密联系的优势,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弘扬农村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协助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29、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尤其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基层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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