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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14号【发布日期】2006.06.07【实施日期】2006.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下列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地区的专利案件。

三、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办理。

四、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利案件统计工作。除认真填报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报表外,鉴于该报表中未列专利类型的统计项目,各法院应自行做好专利纠纷案件中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统计工作,每年年终上报省法院民三庭。

五、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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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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