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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对财产保全继续查封是否收费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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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6]粤高法立复字第15号【发布日期】2006.05.12【实施日期】2006.05.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湛中法立请字第1号《关于财产保全继续查封是否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财产保全继续查封应否收费均未作规定。因原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已经收取了财产保全费,继续查封是对原查封行为的续期,不管是否需要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都不另行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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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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