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10号【发布日期】2006.04.10【实施日期】2006.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统一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审判调研指导和培训工作,现对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第二庭案件受理范围调整如下: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下列案件:
1.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财产继承、宣告失踪、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需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并审理的银行按揭合同案件,其他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案件;
3.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
4.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5.不动产相邻关系、邻地利用权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纠纷的案件);
6.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害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7.其他由民一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
8.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下列案件:
1.企业破产案件;
2.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买卖合同案件;
3.国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国内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
4.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
5.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
6.其他由民二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
7.申请撤销国内贸易仲裁案件。
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