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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7号【发布日期】2006.01.01【实施日期】2006.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4]2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2005]民四他字第16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梅州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民四他字第1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番禺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南山区、盐田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广州市萝岗区、南沙区人民法院,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惠州市、湛江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珠海市、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含本数)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广州海事法院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对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五、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得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此前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针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行的集中管辖制度,贯彻实施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应高度重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凡发现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各有关法院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拒不移送,作出实体裁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裁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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