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5号【发布日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5.11.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五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五华县环卫所)与曾雪泉城市卫生服务费纠纷一案的请示([2005]梅中法民三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驳回五华县环卫所的起诉。五华县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关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行上门收运垃圾的通告》,规定上门收运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收费,是针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单位、居民、门店等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行为。五华县环卫所依法取得《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根据县政府的规定和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向曾雪泉收取垃圾服务费而发生争议,双方应是行政管理关系。曾雪泉拒绝缴交垃圾服务费,五华县环卫所作为五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单位,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