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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7]148号【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正审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研究,现就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是指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实施单位与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之间就征收征用补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发生争议,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村集体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视为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签订合同,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四、被拆迁人就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补偿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列为共同被告,以行政诉讼起诉。坚持以民事诉讼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不适用本通知,当事人亦不得以本通知作为申请再审依据。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申请再审的案件,按照原民事案件由相关民庭审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司法解释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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