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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垫资条款是否有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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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2号【发布日期】2005.07.20【实施日期】2005.07.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带资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2005年1月1日前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垫资条款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是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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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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