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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5]23号【发布日期】2005.07.18【实施日期】2005.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停止执行

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7日印发了粤高法[2003]218号《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自2004年1月1日起受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今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5]54号批复本院,同意我院增加指定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精神以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作了相应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我省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信任和期望,对于我省构建和谐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安排有关副院长专门负责分管这项工作,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能力,规范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正。

二、各有关基层法院要立即启动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尽快组建独立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应当在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中,专门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各有关中级法院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基层法院解决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机构组建和人员配置问题。

三、各有关基层法院要选调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有一定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承担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四、各有关中级法院要加强审判指导,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积极为基层法院培训、锻炼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五、各有关中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法院民三庭。各有关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款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

(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管辖的规定执行。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就本规定中管辖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确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五、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在办结立案手续后7日内,将起诉状副本、立案审批表各复印一份报省法院民三庭。

六、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本院粤高法[2003]218号《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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