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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债务转移纠纷案件统一处理原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5]8号【发布日期】2005.04.02【实施日期】2005.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将所办的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在债务移交过程中,有的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诉讼中对工商改制中债务转移是否有效以及债务应当由谁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商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统一全省各级法院的处理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发生的债务转移纠纷案件,应结合参照国务院国发(1998)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1)109号等文件规定,遵循“谁接收财产谁承担责任”原则处理。

二、债权人因追偿债务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对工商改制中债务转移应作有效认定。

三、对案件的审理要注意审查相关债权、债务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原债务人的相关市场和财产有无实际移交。均已移交的,由受让方即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适格被告,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债务人的相关市场和财产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仍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如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物业管理中心接收并管理市场设施等财产的,则由物业管理中心作为被告并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债务人的相关市场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均未移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在移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处理,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法院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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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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