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办[2005]6号【发布日期】2005.03.15【实施日期】2005.0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适应信访形势的需要,切实解决当事人上访反映的问题,进一步畅通言路、消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本院部门领导预约接访制度,每年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负责安排本院有关部门领导(包括各审判庭正、副庭长,执行局正、副局长和正、副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接访当事人或上访群众一到两次。
二、预约接访的时间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与接访的部门领导提前商定后,通知当事人或上访群众。
三、预约接访的地点统一安排在本院信访大厅接访室。
四、预约接访的事项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筛选,并提前通知接访的部门领导。
五、每次接访时间不超过半天,一般安排在上午进行,并由接访的部门领导在本部门确定协助接访人员和负责记录的书记员。
六、接访完毕,接访的部门领导应负责跟踪办理接访事项,在接访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来访人,同时抄送立案庭信访办公室备案。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