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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蔡新明等人与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受理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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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4]粤高法立复字第34号【发布日期】2004.09.13【实施日期】2004.09.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4]38号《关于已领取产权证的集资房纠纷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蔡新明等人与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因购买集资房引起的房屋质量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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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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