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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收费问题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发[2004]3号【发布日期】2004.01.06【实施日期】2004.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的收费问题,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3]行立他字第6号函批复: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不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请各级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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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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