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3]38号【发布日期】2003.10.29【实施日期】2003.10.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谢汉伦与张小平离婚纠纷上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对此,应当理解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错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都不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即:本案原审法院[2002]电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汉伦与张小平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张小平向原审法院申诉,请求撤销[2002]电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