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2年]粤高法民一复字第34号【发布日期】2003.07.11【实施日期】2003.07.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来函所指保险业务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构成劳动关系,目前还未见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依据,有关部门的意思也存在分歧,难以认定。在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可暂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书确认的“代理”关系为据,处理该案。因此,倾向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可依据袁国兰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认定双方形成代理关系。
上述意见供参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