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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2年]粤高法民一复字第34号【发布日期】2003.07.11【实施日期】2003.07.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与胡成义、胡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来函所指保险业务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构成劳动关系,目前还未见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依据,有关部门的意思也存在分歧,难以认定。在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可暂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书确认的“代理”关系为据,处理该案。因此,倾向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可依据袁国兰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春支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认定双方形成代理关系。

上述意见供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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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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