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2]190号【发布日期】2002.12.12【实施日期】2002.1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省法院将从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分期分批选择一些未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的被执行人名单,在广东法院网站上对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布的对象和条件(第一批)
在法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和解;执行标的额基层法院在100万元以上、中级法院在3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的额,但有超过1年未履行债务等其他严重情节;告知将要上网公布未履行债务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的除外)后,仍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的被执行人经过6个月,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上网公布。
二、关于公布对象基本情况信息的报送要求
执行法院决定上网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应当经过合议庭评议,填写《报请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名单审批表》报执行局长审批,加盖院印,报呈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审查。审批表由省法院制发,可复制,内容包括:未履行债务者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立案时间、申请执行标的和未履行标的数额、是否已告知未履行债务者等。第一批公布对象各中级法院应选报不少于10个,上报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20日。
三、关于公布信息的审查和维护更新
省法院设专人负责上网公布未履行债务者信息的审查和维护更新工作。
执行法院在将《报请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名单审批表》报送省法院的同时,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如公布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执行法院,提出更新申请,因未及时报告执行法院而产生的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负;公布的被执行人将已发生变化的有关事项报告执行法院后,执行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并在决定变更的次日书面报告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省法院执行局在审查同意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信息。因未告知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权利或不及时审查应变更的申请造成侵权损害的,由执行法院承担责任。
在广东法院网站上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名单,是全省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的一项新措施,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掌握公布对象的条件和报送要求,及时向省法院报告需要变更公布信息的情况。当地有上网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名单条件的法院,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直接在当地网站公布。各级法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接收报送明传电话:020-85110892。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