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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2]111号【发布日期】2002.08.17【实施日期】2002.08.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推进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改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选定涉案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好成效。但是全省各级法院在计算和支付评估费用和拍卖佣金方面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没有与拍卖机构商定拍卖佣金比率,不管标的额大小,一概按5%支付拍卖费用。高额佣金加剧了中介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为有效降低执行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委托评估费计算方法

全省各级法院要统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办颁布的标准计算评估收费。国家有关部委如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1、土地评估收费适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2、房地产评估收费适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第971号);

3、资产评估收费适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0日[1992]价费字625号);

4、同一委托书有多个标的物的,一般应按评估的总额计算收费,不得分别收费。

5、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

二、关于拍卖佣金计算方法

1、按分档累进递减的方法确定拍卖佣金的比例。拍卖佣金的计算参照评估费用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递减的方法计付。从拍卖操作的整个过程来看,标的大小对拍卖没有太大的影响,按累进递减确定拍卖佣金的办法比较科学、合理。

2、拍卖佣金收费标准计算表(略)

3、经两次降价、且降价的幅度达到评估价40%,拍卖仍然未能成交裁定以物抵债的,经委托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拍卖费用,包括:公告费、仓储费、差旅费等。

三、关于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监督

各中院要加强对所辖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阳江、汕尾两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辖区基层法院中介机构较少的情况,实行了统一由中院进行摇珠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基层法院中介机构数达不到五家以上的问题,择优选定也有了一定的空间。基层法院当地中介机构数少于五家的,可以采取由所属中级法院统一摇珠的办法解决。对于零散小件物品,可以以捆绑方式委托评估、拍卖,或者由法院自己以集市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

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进入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1、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受委托的拍卖机构不得介入或参股从事评估工作。2、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评估结论,可委托同级物价主管部门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或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3、对重大拍卖活动,委托法院要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防止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低价贱卖标的物。4、拍卖成交的,拍卖价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汇入委托法院的执行款专用帐户。5、加强对买受人付款情况的跟踪,落实承办人跟案追款制度,防止执行款不及时入帐及挪用现象发生。对已经拍卖成交,但拍卖款没有及时进入法院帐户的,限期转入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或依拍卖合同约定撤销拍卖。

关于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的规定,从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请各级法院将此收费规定告知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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