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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海员劳务报酬纠纷案件是否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1]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号【发布日期】2002.04.15【实施日期】2002.04.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海事法院:

你院《关于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海员劳务报酬纠纷案件是否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该院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船员对在船上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务报酬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这类请求依附于船舶之上并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件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请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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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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