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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对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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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1]23号【发布日期】2001.02.08【实施日期】2001.02.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所在乡镇政府应为共同原被告,乡镇政府应承担企业办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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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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