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法[1989]39号【发布日期】1989.07.28【实施日期】1989.07.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订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的规定,经我院研究,对需要省院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现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四、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五、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
六、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四百元;
七、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