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发[2014]12号【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执行款的管理监督,确保执行款收取、保管和发放依法、公开、高效运行,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省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部门】第一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联同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和健全执行款收取、保管、发放和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电子监控系统,切实加强执行款收取、保管和发放的管理监督。
第二条 在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执行款收取、保管、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廉政纪律监督,指派廉政监察员专门负责具体监控,对违法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执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执行款收取、发放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求执行经办人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执行款收取、发放的相关事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重提高执行款发放的科学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执行款的保管工作,加强执行款和拍卖保证金收取和发放的财务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现有的案件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整合相关信息,开发、应用相关功能,构建和完善执行款、拍卖保证金电子监管系统,并将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按规定报送至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执行款和拍卖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发放或退还、管理全部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实行自动化实时监控。
院领导享有管理系统的全部操作权限。各部门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由部门领导批准后配置。
技术部门按要求配置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等各类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在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设定执行款发放的合理期限,对超过合理发放期未发放款项等异常情况发出提醒警示。
第四条 执行款和拍卖保证金收款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入账,并即时录入电子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将执行款或拍卖保证金到账情况通知案件经办人。
第五条 案件经办人收到执行款到账的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查收,无误的在信息系统确认,系统将经经办人确认后的到账情况自动以短信形式通知当事人。
委托拍卖经办人收到拍卖保证金到账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管理系统办理查收手续。
第六条 执行款到账后,案件经办人应及早发放。严格遵守在1个月期限内完成发放的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应在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进行。
收到拍卖完成的报告后,委托拍卖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退保证金手续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退款等手续。所有的转账、退款手续均需在电子管理系统中操作。
第七条 由于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发放执行款的,执行经办人应通过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办理延期发放手续,延期的期限应在三个月内,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按所批准的延长期顺延期限。
符合法定期限中断条件的,也应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
未经审批或不被批准的,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将默认归类为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款。
延期发放或期限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手续。
第八条 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自动跟踪执行款的收取和发放、拍卖保证金的收管和退还等情况,动态发布相关信息,促进及时发放执行款、退还拍卖保证金。
对执行款到账后15天仍未办理发款手续的亮黄灯催告提醒、超期限未办理的亮红灯警告。
对应退还的拍卖保证金未在7天内办理退还手续的,亮红灯警告。
提醒和警告信息同时通过短信发布到案件经办人、廉政监察员以及执行部门相关领导的手机上。
对超过三个月未发放执行款案件,系统自动将案号及经办人等情况报告院长。
第九条 执行款的业务监督,由执行部门的局、庭领导和审判长负责;财务监督由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 执行部门的局、庭领导和审判长对于执行款超期发放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责令案件经办人及时纠正。
廉政监察员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发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记录在案并向执行部门相关领导通报和向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在执行款管理中进行廉政风险防范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执行款收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进行廉政监督检查,促进执行款依法按时发放。发现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二)监督检查的情况每月定期向执行局通报,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案件经办人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可以向案件经办人或执行部门的领导提出意见,供案件处理时参考。
(四)当案件情况复杂,对执行款发放的意见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召开执行庭庭务会议、执行局局务会议,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
(五)对超过期限不发放执行款的案件进行跟踪督促,要求案件经办人解释说明;对不解释说明或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应向执行部门的领导予以通报,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放的予以口头警告直至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通过广州审判网向公众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投诉,督促解决投诉问题。必要时,可以找投诉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诉求。
(七)检查执行公开情况,特别是对执行款收付等相关重点环节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及时公开的给予提醒、口头警告直至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八)配合和协助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的意见,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廉政监察员在执行款保管、收取和发放的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监督执行款财务管理各环节工作情况,发现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及时纠正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二)以不断提高执行款财务管理水平和操作流程的科学性、有效性为目的,注重总结监督管理经验,发现制度或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派驻到所在部门的廉政监察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每月听取一次派驻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汇报,支持廉政监察员开展工作。
对超期未发款案件在执行局或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开,并对案件经办人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两件超期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经批评教育还不及时办理发放手续或延期手续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多次出现超期未发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职培训,调离执行岗位,或依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执行款收取、保管、发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执行款物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基层法院应参照本规定制订各自的实施办法,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