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广州中院关于进一步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的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17]24号【发布日期】2017.02.04【实施日期】2017.0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提高庭审实质化水平,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组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清单、召开庭前会议等形式,在庭前听取控辩双方对对方证据的意见,明确有争议的证据和无争议的证据。

第四条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 法庭调查应当重点突出。被告人认罪或认罪认罚的案件,可简要出示证据,或分组出示证据,或仅宣读证据目录。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质证,有争议的证据应逐个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可简要出示。

第六条 公诉机关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辩方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应当提供证据线索。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机关对辩方提出的证据线索及时予以核实,公诉机关未按时限要求予以核实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七条 除必须且仅适宜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合议庭原则上不得直接调取搜集证据。事实不清的,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知控辩双方提供证据。

合议庭通知控辩双方补充调取证据,应当明确时限要求。公诉人、辩护人未按时调取证据的,应当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公诉人、辩护人申请延长调取证据时限,有正当理由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第八条 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及时办理换押、退卷等手续。

全案以两次补充侦查为限,对同一事项以一次补充侦查为限。

补充侦查的时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限届满后,公诉机关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

第九条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十条 经开庭审理后,控辩双方均未向法庭申请补充调取证据的,合议庭应当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