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深前法发[2015]1号【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司法保障功能,积极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有效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职责定位,明确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目标任务
1.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总体目标是根据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规划,全面把握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机制、拓展司法服务、提升队伍素能,满足自贸区与合作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自贸区与合作区探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创新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坚持立足国情、遵循规律、依法公正、改革创新、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
3.本意见适用于前海法院在中国(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开展的司法保障工作;适用于前海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包括注册地在自贸区与合作区范围,实际经营地不在自贸区与合作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属于前海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
二、坚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4.坚持为大局服务的理念。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自贸区与合作区作为新一轮中国改革开放“桥头堡”和“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支点的历史机遇,努力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5.牢固树立法治先行理念。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前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目标,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积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氛围。
6.坚持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坚持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既要保证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坚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的便捷性,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公平对待各方商事主体,依法同等保护内外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涉外商事纠纷的发生和应对规律。推进司法标准化,做到审理一类案件,规范一类行为,统一一类执法标准,形成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统一的裁判思维和裁判尺度。
8.切实维护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诠释商事主体的利益诉求,准确掌握市场发展的真实情况,避免先入为主,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在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合同内容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9.充分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在商事审判中更多地融入市场化与国际化理念,正确认识市场平等竞争、自由开放的特征,将行业交易规则作为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充,依法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尊重国际惯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市场准入环节的改革,有效维护交易的稳定安全。
三、强化司法审判职能,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营造一流的法治环境
10.积极营造一流的法治环境。强化司法工作的问题预判能力与规则引导意识,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依法保障要素市场的放开、政府边界厘清和管制放开,明晰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一流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1.准确把握自贸区与合作区内的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先行先试与依法审判的关系,在改革性、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前正确适用法律,并通过案件审判巩固改革成果。依法保障部分全国性法律在自贸区与合作区内不实施的改革措施,妥善处理自贸区与合作区内外的法律适用冲突。
12.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在金融领域的创新探索。依法审理因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依法保障银行业对外开放和深港两地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和保障投融资汇兑便利化、资本项下开放先行先试、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金融改革创新,支持面向港澳、国际的私募产品投融资平台和证券资本市场国际板块的建立。有效预判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交易市场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贸易发展方式和功能转变。深入研究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的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关注法律主体多元化和交易形式复杂化。妥善审理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形式在缔约、交易履行、运输仓储等环节产生的纠纷。依法审理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行进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文化贸易等贸易案件。
14.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在投资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依法保障部分法律在自贸区与合作区范围内的调整实施。依法审理自贸区与合作区公司企业在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环节的纠纷,正确处理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关系,充分考量自贸区与合作区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保证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履行责任。支持建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
15.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格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提升损害赔偿的额度,提高侵权成本。依法研判贴牌加工出口、平行进口、临时过境等自贸区与合作区可能出现的特殊的贸易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保证《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的合理运用,保障诉讼救济渠道,切实保证交易便捷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统一。
16.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合法有序的人才引进环境。依法严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自贸区与合作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依法研究自贸区与合作区企业“异地用工”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探索将在自贸区与合作区就业的港澳人士的社会保障与港澳对接,探索践行国际劳工标准等改革依法提供司法保障。
17.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转变。公正高效处理自贸区与合作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争议。密切关注行政审批模式转变带来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研究自贸区与合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诉讼主体资格。推动建立涉自贸区与合作区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解机制,推进司法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的同步提高。
18.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及时研判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和企业聚集效应引起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妥善处理自贸区与合作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自贸区与合作区内企业的正常运行,支持自贸区与合作区配套设施的完善。
19.强化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慎重、及时、规范地做好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以及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对接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中的投资管理、贸易管理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自贸区与合作区信用信息制度、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息监管制度相结合,完善失信惩戒体系,拓展执行平台,保证执行效果。
20.加大国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力度。准确把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加强对连结点、先决问题、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的研究,强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指引;严格外国及港澳台法律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充分保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当事人在协议管辖、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意思自治。强化司法合作与协助,深入探索区际送达、执行以及判决承认问题。
21.依法实施案件审判精品战略。积极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有针对性进行裁判文书说理,对因外国及港澳台法律无法查明而适用国内法裁判的涉外商事案件,强化对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不断增强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一流的司法公信力
22.建立全新的司法管理体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实行人财物市级统管,依法办理跨地区案件;精简内设机构,减少管理层级,建立以审判为重心的审判组织架构和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建设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理体制。
23.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运行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完善审判团队、合议庭工作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健全审判管理体制。
24.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审与判的有机统一。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完善庭审规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实现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有效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25.推进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确保审判职能集约化、专业化。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完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完善审级功能,落实部分金融案件的统一管辖工作,通过集约审理、专业化审判,确保涉自贸区与合作区的商事、金融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26.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明确登记立案范围,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制止违法起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27.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实务,借鉴国内外先进审判经验,有针对性汇编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建立各类型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审判、执行过程中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并形成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探索制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指引。
28.完善办案责任制,健全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实现失职必担责。
29.改革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法官职业化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制,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实行法官遴选机制和任期制法官制度。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30.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构建开放、透明、阳光司法机制。健全审判监督机制,明确内部监督制约职责,实行监督活动成文存档制度;建立行使监督权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行为,实现法官惩戒程序与纪检监察程序有序衔接。依法完善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31.改革涉诉信访制度,保证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依托信息化平台,创新网络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新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32.推进陪审员制度改革,强化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退出机制。确立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工作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多人陪审”制度和港籍陪审员选任、工作机制,引入专家陪审机制。强化对陪审员的履职培训和职业保障。
33.建立防止不当干预司法的制度,保证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建立法院内部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按照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有关批示、函文、电话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
34.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代理职责,充分保障律师阅卷、调查、参与庭审等法定执业权利。探索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探索建立申诉案件和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35.建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查明机制,依法保障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适用法律的意思自治。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引。探索建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资料中心”。调研法律研究专业机构、高等院校,探索建立委托查明外国、港澳台法律的机制;探索建立中外法律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港澳台及外国法查明中的作用。
36.积极打造自贸区与合作区司法品牌,提升国际司法公信力。强化与外国、港澳台司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学术研讨机制,展现司法改革成果;深入推进任期制法官改革,探索建立与香港司法机构的法官交流机制;建立专家智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特别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专家担任咨询顾问,积极学习借鉴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司法成果和经验。
五、拓展司法职能,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高效便民的多元化司法服务
37.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前海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的指示精神,积极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体系探索。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支持自贸区立法、执法体系和国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8.建设高效便民的司法综合服务平台。以“互联网+司法服务”为目标,建设信息化、规范化、人性化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预约立案、网上立案、送达、公告、诉讼咨询、信访投诉、释法答疑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39.建立阳光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主动适应大数据、信息化、新媒体时代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法庭数字化,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直通车制度,增强司法决策透明度。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
40.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自贸区与合作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涉自贸区与合作区商事纠纷诉调对接规则。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和港籍调解员制度,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专业调解机构的作用。规范司法确认制度,强化对调解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
41.积极服务自贸区与合作区社会风险防控。结合审判实务,编报涉外商事风险评估报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防控对接引导机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建立会商研究机制,通报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的诉讼审理执行情况。建立涉自贸区与合作区矛盾纠纷的合力化解机制。
42.积极服务自贸区与合作区社会治理创新。加强司法统计分析,发布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为自贸区与合作区行政决策提供司法信息参考。结合审判实践,向市人大、市政府各部门、自贸区与合作区管理机构等提供立法建议和法律咨询。建立与金融监管、知识产权、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常态信息交换机制,有效堵塞社会治理漏洞,服务自贸区与合作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3.加强涉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的司法建议。及时梳理案件反映的自贸区与合作区市场监管、行业自律以及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运用综合性司法建议、个案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及时向市场主体、相关机构发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共同建设公正、透明、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44.加强涉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的法治宣传。加强与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企业座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开设“法官讲堂”,以案说法,宣传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涉外商事风险防控等法律知识,倡导符合诚实信用与有约必守精神的价值取向,发挥司法对投资、贸易等行为的评价、示范和导向作用。
六、提升队伍素能,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45.建立专项领导与研究机制。成立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领导与研究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加强对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司法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确保司法保障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将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列入法院重点改革事项和重点调研课题。加强对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法律规范和审判实践的前瞻性思考,科学规划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法院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机制的调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保障经验。
46.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的履职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调离、辞退或被作出免职、降级处分。切实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对威胁、谩骂、侮辱、诽谤、攻击司法人员的行为,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47.建设符合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需要的专业审判机制。按照前海法院的审判组织架构,结合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金融、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和专业法官会议,充分发挥专项审判的优势,确保满足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审判的专业化要求。
48.建设符合自贸区与合作区司法需要的专业化法官队伍。结合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审理,选拔和培育精通国内外法律、熟悉国际通行投资贸易规则和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强审判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建设一支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作风素质硬的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切实担当起审理涉自贸区与合作区案件的职责。
49.建立服务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的专家咨询机构和司法研究中心。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专家研讨、专家论证机制。积极建立“民商事审判研究中心”、“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充分学习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全面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能力。
50.加强符合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需要的司法队伍教育培训。开展常态化,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根据自贸区与合作区创新发展方向,开展外贸、金融、保险、物流以及涉及自贸区与合作区监管模式的创新内容和运行规则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保证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持续发展,提升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为自贸区与合作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组织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