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9【实施日期】2015.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下称“自贸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下称“合作区”)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1.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和切入点。建设自贸区和合作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新阶段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点。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工作彰显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是当前全市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和切入点。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立足检察职能,深化检察改革,创新工作方式,落实工作举措,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在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新贡献。
2.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自贸区和合作区承担着打造深港合作新平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和成为金融业对外开放实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国际性枢纽港的重任。全市检察机关要牢记使命,增强责任感,着力在促进自贸区和合作区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区内法治化建设,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3.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机遇。自贸区和合作区的国际贸易体制机制、出入境监管机制、境外投资和金融领域开放等制度创新将给经济社会管理带来深度调整和重大影响,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域内检察工作必然面临新的改变和挑战。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主动调整,探索在自贸区和合作区新的开放和创新环境下如何有效履行检察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努力打造“实干型、创新型、示范型”检察机关。
二、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提升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的检察水平
4.突出服务保障的司法理念。要牢固树立服务保障优先意识,在遵循法律框架、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不当司法给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司法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对行政机关和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工作,加快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为促进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突出宽容谦抑的司法理念。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的重大亮点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体现的是“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其所施行的一些特殊制度和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刑法某些条款的适用出现疑难或空白。在司法办案中,要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突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审慎考虑、从严把握刑法的适用,积极为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环境,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的社会氛围。
6.突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港澳台、海外侨胞等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7.突出尊重国际规则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尊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积极借鉴香港和国际司法经验,探索符合自贸区和合作区国际化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检察工作机制及工作方式,提升检察机关国际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的司法体系。
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8.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打击自贸区和合作区内部及周边地域的“两抢一盗”、诈骗、贩毒等常见性、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积极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重点打击非法利用区域内特殊政策而实施的金融犯罪、电信诈骗、危害税收征管、走私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努力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9.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促进廉政建设。重点查办自贸区和合作区管理机关利用项目审批、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等资源配置和市场监管权力实施的职务犯罪,坚决杜绝权力寻租的违法行为,对贪腐犯罪零容忍;重点打击区域内企业在项目投标、项目报批等市场竞争过程中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重点打击涉及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自贸区和合作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10.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对自贸区和合作区的每一个司法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尤其注意监督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研判,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无罪案件、缓刑案件、重罪案件判决结果的审查力度,依法纠正非法认定自首、立功等司法违法行为。在自贸区和合作区内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稳步推进新型诉讼监督模式和“两法衔接”工作。
11.全面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创新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个方面资源和力量,积极构建职务犯罪立体化预防体系。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帮助涉案单位查找管理漏洞,推动涉案单位改进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积极运用行贿“黑名单”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行并严格落实工程立项报告和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跨境工程项目预防腐败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廉政建设联络员制度,努力做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1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自主创新战略。严厉打击区内侵犯企业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案难、举证难、诉讼周期长、管辖不明确等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严肃查处不依法移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渎职行为;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通报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检察建议制度。依托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平台,积极开展“检企共建、与法同行”活动,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3.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提升自贸区和合作区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意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紧密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尤其是通过典型案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意识,努力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前海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推动自贸区和合作区的法治实践和法治社会建设。
四、推进检察机制创新,为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提供专业优质、高效便捷的检察服务
14.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参与自贸区和合作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主动加强与自贸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招商局等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多边机构的工作信息互通、重大改革信息通报等沟通协商制度,以便及时了解自贸区和合作区的改革措施、政策走向和法制建设的动态趋势;结合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区内市场监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司法服务体系等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支持保障作用。
15.建立司法协作机制,提高司法机关服务保障的内在协同性。在政法机关内部,探索建立自贸区和合作区相关领域专项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联通、资源共享;加强对新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惩治效果;探索建立刑事案件年度综合报告制度,分析预判执法办案的趋势和前瞻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16.整合全市检察资源,形成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的建设合力。成立由市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各区检察院检察长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查检查,定期听取专题汇报,把服务保障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作为全市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推进。对自贸区和合作区内重大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整合全市检察资源,发挥检察系统在知识产权、职务犯罪侦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工作资源,实行全市检察系统二级联动办理机制,形成服务保障合力。
17.加强自贸区和合作区相关法律调整、适用的调研,提高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对自贸区和合作区先行先试、制度创新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实施所带来的法律新问题开展调研。充分考虑金融贸易改革背景下适用外汇管制类、洗钱类、知识产权类等罪名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尽快出台自贸区和合作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对区内金融开放、商贸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治调研,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为法律、政策的制订和完善提供检察专业意见和建设性方案。
五、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进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
18.牢固树立先行先试的担当意识。前海是国家批复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承担着为社会主义法治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大使命。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肩负起在打造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中的特殊责任,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实践,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勇当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的先行者。
19.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探索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探索建立对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20.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试点决定,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要严格落实诉前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审慎推进,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更好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21.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要不断提升互联网思维,更加充分运用互联网发展成果,加快推进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平台,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不断增强司法管理效能,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要进一步整合升级门户网站模块,打造具有案件进度查询、网上预约阅卷、生效法律文书公开、在线举报、法律咨询等功能的互动交流平台;试点运行政法机关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聚合“两微一端”的掌上媒介资源,打造“指尖上的深圳检察”。
22.设立新型的前海检察机关。设立新型的前海检察机关是建设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必然要求。前海检察院将实行检察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司法管理体制,实行检察官负责制,建立专业化的检察官办案团队。探索实行特殊案件的跨行政区划管辖,由前海检察院统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全市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等,实现检察监督工作的集约化、专业化,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统一。
探索建立新型的自身监督模式,设立检察官监督委员会,强化对检察官的自身监督。委员会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业精英、港澳或外籍人士中选任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派员组成,对案件和检察官履职水平、职业操守进行监督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决策参考。
23.加强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检察人才结构,组织一支英语水平高、熟悉国际法规则、具有国际化视野且精通金融、外贸、航运、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检察官队伍充实到前海检察院。积极适应前海开发开放建设需要,探索从全国政法机关、资深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优秀的检察官;探索从港澳相关专业人士中选任人民监督员;探索聘请境外专家人才作为检察顾问,努力打造专业化检察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