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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南法发[2015]47号【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有效保障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把握南沙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目标定位,构建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1.深刻理解自贸区建设的战略意义。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自贸区建设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职能,拓展司法服务,为自贸区面向全球高水平对外开放,探索建立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深化粤港澳合作,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2.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目标定位。紧紧围绕自贸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目标定位,突出自贸区作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现代产业新高地、综合性服务枢纽的区域特色,积极应对自贸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发挥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服务、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为自贸区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粤港澳深度融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强化法治先行理念。自贸区的改革从根本上说是法律规则的改革。要坚持法治先行理念,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南沙自贸区建设的政策定位和区位优势,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通过公正、独立、透明的司法审判和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促进自贸区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强化规则意识,促进自贸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形成。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权威,科学厘清各级法律规范在自贸区范围内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商事裁判理念。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商事审判与传统民事审判在理念上、价值追求上的差异。遵循市场规律,尊重意思自治,弘扬契约精神,将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理念充分融入审判中。对涉及自贸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的领域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诚实守信,并以此引导确定的市场预期,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对于因自贸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理解相关政策,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形成合理的审判规则,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

二、切实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回应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需求

5.优化自贸区法治环境,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平等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中外企业之间、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与港澳企业之间一律平等适用法律,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自由竞争,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区的良好信誉。

6.加强对自贸区国际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司法保障。保障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管理模式的实施,减少和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支持相关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促进境内外投资便利化发展。构建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贸区国际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和功能提升。根据国际贸易功能集成要求,认真研究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跨境电子商务等国际贸易新业态产生的法律问题,依法审理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国际贸易结算、仓储物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以及汽车平行进口贸易等涉自贸区贸易类案件。

7.加强对自贸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司法保障。全力支持金融创新制度的先行先试,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支持企业畅通境内外融资渠道。审慎审理涉及金融创新的商业保理、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借款、个人跨境金融产品、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纠纷案件。着力提高识别重大金融风险的司法能力,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当事人恪守诚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自贸区金融市场的安全与效率。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等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8.提升对自贸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发展环境。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定赔偿额内合理提升损害赔偿额度,提高侵权成本。降低涉自贸区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鼓励自主创新。结合自贸区实际情况,严格依据知识产权侵权审理规则对处理平行进口、贴牌加工出口、临时过境等自贸区贸易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司法认定,妥善处理国家贸易政策、知识产权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三者关系。

9.促进自贸区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自贸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及自贸区企业注册、经营的房地产建设、买卖和租赁纠纷案件。保障自贸区劳动用工秩序,正确认定自贸区内境外人士的劳动者身份,依法保护中外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认真研究自贸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就业及劳动保障问题,努力促进劳动力要素在自贸区自由、有序、便捷流动。严格审理自贸区环境资源案件,促进低耗、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保护自贸区生态、社会环境。

10.严厉打击涉自贸区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审理走私、非法集资、洗钱、金融诈骗以及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案件。高度注意国内法律法规在自贸区内的调整适用以及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规范,准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审慎处理非法经营、逃汇与骗购外汇等案件,贯彻刑事宽严相济政策。

11.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司法保障。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争议,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支持行政审批负面清单改革,推动政府行政效能提高。积极应对“一口受理”、“单一窗口”“先照后证”等行政审批模式转变带来的法律问题,厘清政府行为的合法界限。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涉自贸区行政诉讼案件的联调机制,促进自贸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12.加大涉自贸区案件的执行力度。严格查处规避执行行为,依托辖区内执行联络人制度和执行联合查控信息化平台,改进执行方式方法,创新执行措施。配合推进自贸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自贸区职能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年报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增强失信惩戒威慑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加强法律查明,准确把握自贸区内的法律适用。支持自贸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和拓展外国法查明渠道。正确处理先行先试与依法审判的关系,妥善解决自贸区与国内法律适用冲突,在改革性、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前正确适用法律。加大国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力度,正确适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渊源,准确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公正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相关事项。

14.落实上级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意见的要求。落实与最高院、省院负责自贸区审判部门的直通车制度,积极参与全省自贸区各片区法院之间的沟通合作。

三、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积极探索服务自贸区建设新机制

15.推动成立自贸区专门审判机构。完善审判机构建设,协助上级法院筹备成立自贸区专门审判机构,科学设置审判组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新型自贸区案件专门审判机制的建立。以高起点,高规格、高配置为原则,集中优势资源,选配高素质审判队伍,打造自贸区案件审判的专业品牌。

16.推行司法改革,探索创新型自贸区案件专项审判机制与管理机制。探索与行政事务分离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自贸区审判机构专司案件审判。研究推行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深入推进法官会商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行职责清单制度,推进要素式审判与管理,实现审判管理信息化、可视化。建立专家辅助审判制度。

17.推动自贸区案件审判便利化。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明确登记立案范围,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建立涉自贸区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公正高效审理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涉自贸区案件。设立涉自贸区案件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对自贸区开放和创新重点领域案件进行专门跟踪,定期分析特点、趋势和适法难点。多措并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8.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化集成作用,打造网站、微博、微信、自制电视栏目等自媒体矩阵;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纸媒、电视媒体等社会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全面公开司法信息,推进司法宣传。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利用门户网站、短信、邮件等方式,主动提示案件审判执行关键节点,多维度公开案件信息。全面推进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网上立案、网上信息查询、网上预约调卷等服务,建立窗口服务与网上服务并行的多渠道、一站式对外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19.建立多元司法参与平台,构建系统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人民陪审机制,在涉自贸区金融、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案件审判中引入专家陪审机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ADR)机制,建立自贸区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引入政府机构、专业调解组织、多领域商会组织、金融保险等行业协会参与案件调解。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合作,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流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0.发挥司法引导功能,为自贸区建设建言献策。密切结合审判实践,向区人大、区政府各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机构提供立法建议、法律与政策咨询,完善自贸区法治化环境。加强涉自贸区案件司法统计分析,及时发布自贸区案件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综合性及个案司法建议,引导和推动自贸区建设依法平稳推进。

四、拓展纠纷解决新路径,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融合

21.加强对自贸区粤港澳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设的司法保障。支持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准入限制,加强对金融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取消股比限制、扩大合作空间的司法应对。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港澳商事惯例,支持以协议方式选择适用部分香港经济活动规则。深化广州南沙粤港澳深度合作区商事登记改革。推动粤港澳科技创新及专业服务融合发展,有效化解涉及港澳投资者的高端医疗、留学中介、认证检测等服务领域纠纷。督促公司股东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促进港澳服务贸易各类要素在自贸区自由流动。

22.构建涉港澳案件特色审理机制。深化涉港澳案件商会协调机制,以港澳商会为纽带,通过诉前信息共享制度、诉中联动调解制度和诉后执行协调制度,搭建多元化解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的立体平台。深化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进一步拓宽其选任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港澳籍人民陪审员的优势,提升港澳同胞司法参与度和认同度。探索特定港澳组织和个人协助案件送达,提高涉港澳案件的送达效率。

23.建立涉港澳纠纷风险防控体系。与涉港澳商会、行业协会密切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潜在纠纷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诉前防控。加强对重大纠纷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加强审判队伍能力建设,大力提升司法审判水平

24.培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自贸区审判队伍。积极通过专项培训、“双导师”培养机制等多种手段培养和储备精通普通话、粤语、英语三种语言,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熟悉金融、财会、保险等相关领域知识,具有国际的视野和丰富的民商事、行政、刑事审判经验,具有高尚的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及司法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库,打造自贸区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队伍。

25.完善自贸区法律问题的专家咨询机制和理论研究支持。充分发挥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覆盖面宽、研究视野广、理论水平高的优势,完善专家咨询委员咨询、研讨、建议、评价机制,为自贸区审判机制建设、类型案件研究、前沿问题探索提供有力支持。建立自贸区审判工作小组,分工开展对口领域自贸区法律问题专门研究。探索设立自贸区案件理论知识库、法律库、案例库。与全国一流高校及审判理论研究机构合作,分阶段、分步骤地开展涉自贸区法律问题调研,以前瞻性理论研究指导自贸区审判实践。

26.完善人才交流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职业能力。探索实施与高校互聘计划,开设法官讲坛、专家讲坛,加大外贸、金融、保险、法律英语等专业培训力度。尝试建立与仲裁机构人员交流学习制度,组织自贸区审判队伍到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走访学习。组织召开涉港澳法律问题研讨会,积极参与自贸区法律、特别是涉港澳法律问题研讨。建立专家咨询委员对口指导、交流机制。坚持发改案件核查工作,组织评选精品案例与优秀裁判文书。完善以业绩为核心的科学客观的考核标准,建立表彰工作品牌,发现培育先进典型,带动队伍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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