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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5]173号【发布日期】2015.06.03【实施日期】2015.06.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积极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有效保障广东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省政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当前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自贸区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认清形势,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

建立广东自贸区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举措。自贸区建设不仅是对完善创新我国经济体制机制的有力推动,而且关系到先进的规则、理念在司法层面的落实,在法律实施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全省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广东自贸区设立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自觉增强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为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紧紧围绕广东自贸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密切关注和及时谋划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转变,积极做好司法应对。既要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等新政策、新措施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密切关注目前自贸区各片区所在地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人民法庭等,下简称自贸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在任务目标上的转变,也要关注并谋划部署广州、深圳、珠海三市中级法院乃至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变化,做好司法应对。全省法院将在省委的统一正确领导下,积极发挥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运用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资源,在法治框架内化解自贸区相关先行先试政策与现行法律的潜在冲突,通过具体司法案件的妥善处理,确保自贸区政策与法律的和谐统一,让改革中的各种利益调整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要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裁判尺度,支持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自贸区内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促进产业发展。

2.坚持制度创新,以司法改革实践丰富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内涵。在自贸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过程中,全省法院特别是自贸区法院要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司法工作方法,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的法治保障问题。对涉及自贸区投资贸易等领域的商事案件,要探索建立专业化审理机构,提高涉自贸区纠纷的解决质效。对涉及自贸区海关监管、离岸贸易、金融创新、“一带一路”战略等改革重点领域的法律问题,要积极进行前瞻性、预判性调研,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对自贸区建设的司法保障水平

3.依法妥善审理涉自贸区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化自贸区法治环境。全省法院特别是自贸区法院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第一要务,妥善处理好涉自贸区的刑事、商事交易、投资、金融、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导向作用。要准确适用在自贸区内调整实施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涉诉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运用高水平的法律解释和司法政策,推动形成自贸区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利用自贸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走私、洗钱、票据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信心,营造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加大侵权违法成本,鼓励自主创新。

4.加强自贸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互动机制。自贸区法院要依法开展与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常态化机制,探索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与自贸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及时掌握区内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开拓便捷、高效的司法文书送达途径,妥善解决对“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当事人的送达难、保全难、执行难等问题。

5.积极探索符合自贸区商事纠纷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办理各类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通过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支持自贸区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仲裁制度改革创新,促进自贸区仲裁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诉调解机构,推动诉讼与非诉调解的对接,扩展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力争使更多的商事纠纷以高效、便捷、经济的非诉方式得以妥善化解。

6.深入落实司法公开举措,构建符合自贸区市场主体需求的诉讼便利化机制。适应自贸区商事主体工商登记制和外商投资制度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试点。积极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和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探索开展巡回审判方式,实现涉自贸区案件诉讼高效、便利化。全面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7.积极为完善自贸区建设建言献策,探索司法保障延伸机制。探索符合自贸区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服务保障延伸机制,积极关注自贸区条例和各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运用审判经验为自贸区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建言献策。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反馈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市场风险和监管问题,协同推进自贸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抢抓机遇,积极推动自贸区新型法院的改革和建设

8.加强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设立与自贸区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审判机制。自贸区法院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和机构,集中审理与自贸区改革措施相关的各类商事案件。前海法院、横琴法院经授权分别集中管辖深圳、珠海全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要不断提升涉外司法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擦亮涉外商事审判的广东品牌。珠海中院设立横琴片区知识产权巡回法庭,要通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提高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和司法水平,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广州南沙法院加紧筹建专门的自贸区法庭,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确保办案质量,自贸区法庭在机构建设问题上,要积极谋划、审慎论证,大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好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9.建立完善自贸区法院沟通合作机制。自贸区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突出优势、区分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协调联系,构建沟通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形成自贸区司法保障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畅顺彼此之间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动态信息交流渠道,针对重点领域案件做好定期分析、动态研判、及时通报。建立自贸区法院院(庭)长联席会议制度,为各片区法院搭建交流互动的平台,促进疑难问题的研究解决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自贸区法院在案件审理、审判管理机制创新、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等方面的司法经验。

10.充分利用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推动粤港澳区际司法互助和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通过探索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审、邀请香港澳门专家担任咨询顾问等机制,拓展区际司法合作渠道和方式,积极学习借鉴港澳的先进司法经验。要围绕推动国际金融贸易航运功能集成、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措施,加强对涉自贸区新政的投资、贸易、金融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逐步培养起一批法学功底深厚、精通外语外贸知识、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优秀法官。要充分利用主审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和裁判尺度统一,切实提升司法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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