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4]136号【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粤高法[2013]377号)第四条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1月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册(2014年)提交我院,我院已印发并上传至“广东法院网”的“诉讼指南”与“规范性文件”两栏。现因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市场,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4月将变更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册(2014年4月)提交我院,同时在该办网站(http://www.gdjrb.gov.cn/)的“通知公告”栏公布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机构名单》。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入或退出融资担保市场是一个动态过程,该办将根据变更情况在网站实时更新《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机构名单》并告知我院。现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机构名单(2014年4月)》印发给你们,请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认真对照核实。如执行过程中发现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提供担保的条件,请及时与当地金融局(办)联系确认,并报告我院。
2014年4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机构名单(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