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41号【发布日期】2012.12.06【实施日期】2012.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更科学合理地定位我省三级法院的审判功能,广东法院试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新的级别管辖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同意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
八、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标准。
九、本通知自2012年12月21日起试行。本院此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