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12]1号【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诉人冯秀英与被上诉人张业文、东莞市翔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二审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冯秀英被认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依靠其配偶欧河扶养。虽然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欧河已年满73周岁,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否定其对冯秀英承担的扶养义务。在扶养人欧河死亡后,被扶养人冯秀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计算冯秀英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妥善处理本案,请你院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同时建议你院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落实冯秀英的基本生活保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