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发[2012]50号【发布日期】2012.03.26【实施日期】2012.03.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10]43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一条 本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二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条 司法巡查办公室下设2个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司法巡查工作任务。
第四条 司法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司法巡查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应由处级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
司法巡查组应当有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参加。
第五条 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六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通报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性计划、方案;
(三)提出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配合上一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巡查工作;
(五)审核司法巡查组提交的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协助司法巡查组跟踪督促被巡查法院落实反馈意见;
(六)起草司法巡查工作综合报告;
(七)向本院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移送本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结果决定的事项、巡查中掌握的重要问题、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征求的意见建议,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收集、整理和保管司法巡查工作档案;
(九)总结、宣传司法巡查工作;
(十)做好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对巡查人员管理和监督;
(十一)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司法巡查组组长负责司法巡查组的全面工作,在本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组负责。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司法巡查组工作实施领导。
1、决定本司法巡查组工作计划、组内分工并组织实施;
2、决定需要深入了解的被巡查法院的重要问题;
3、决定向党组报告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和审核司法巡查报告及反馈意见;
5、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情况和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7、组织落实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加强与分管院领导或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对司法巡查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司法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受组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
二 巡查内容
第九条 司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5、涉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二)司法业务建设情况
1、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法院决议决定的情况;
2、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3、破解工作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4、落实利民便民措施的情况;
5、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提高办案工作质效、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情况;
6、涉及司法业务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司法队伍建设情况
1、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情况;
3、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情况;
5、完善司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情况;
6、涉及司法队伍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 巡查方式方法
第十条 本院每年对4个基层法院开展巡查和整改回访,每三年对基层法院全面巡查一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专项巡查或重点巡查。
在必要时可以对本院所属部门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一条 对基层法院的全面巡查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基层法院的专项巡查或重点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本院部门的重点巡查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在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1、就巡查的对象、时间及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司法巡查工作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2、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巡查组及被巡查法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调安排巡查组进驻事宜;
通知被巡查法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巡查时间、司法巡查组成员名单、巡查对象、主要任务和方式方法;二是做好向司法巡查组汇报工作的准备;三是确定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并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四是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干警名册(含本级退出领导班子岗位的老同志)、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将班子成员名单、职务以及在编干警人数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五是准备征求意见箱、谈话室及信访专用电话等;六是按要求为司法巡查组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七是其他需要协助的有关事宜。
3、向本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查法院的有关情况,征求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
4、将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送本院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邀请、抽调、借调手续;
5、对司法巡查组成员进行巡前培训;
6、组织召开司法巡查工作动员会,根据被巡查法院的情况特点,研究本次巡查的重点和注意事项等;
7、准备司法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测评表、测试题、专用笔记本、明查暗访设备等;
8、根据需要对司法巡查工作的部署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群众监督。
(一)司法巡查组
1、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具体方案和日程安排,就有关巡查事宜与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做好沟通;
2、全面收集掌握被巡查法院的有关情况,包括信访举报投诉情况、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情况、有关单位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考核情况、本院有关部门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建议、舆论反映等情况;
3、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任务和职责;
4、做好进驻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巡查组进驻被巡查法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和被巡查法院党组通报情况,说明司法巡查目的、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
(二)召开被巡查法院全院干警大会,对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进行动员。全院干警大会应当有80%以上的在编干警参加方可召开。
(三)向被巡查法院的干警公布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原则要求以及司法巡查组的联系电话、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在被巡查法院设置意见箱。
第十四条 司法巡查组应在动员大会结束后当场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和征求意见表,司法巡查组对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作填写和投递说明,保证填写客观真实、符合要求,回收率达到90%以上。
民主测评表包括对整体工作的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等(测评表见附件1)。
征求意见表包括反映的问题及违纪违法线索、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等。
司法巡查组也可针对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被巡查法院的具体情况,就某些具体问题组织专题测评。
第十五条 司法巡查组应听取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全面工作汇报,必要时可以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审判管理部门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等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司法巡查组应与被巡查法院班子成员和其他干警进行个别谈话(谈话主要内容见附件2)。
基层法院的个别谈话对象是院班子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包括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一般工作人员。
个别谈话一般应由司法巡查组2名以上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可以“一对一”谈话。个别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也可要求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座谈会的类型、范围、内容、次数等由司法巡查组组长视情况而定。司法巡查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司法巡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的有关会议,包括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案件分析会等。
司法巡查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 司法巡查组可围绕巡查内容查阅或者复制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上访投诉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重点案件材料;
2、已经办结归档的各类案件材料,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3、反映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开展各种重大活动的有关资料;
4、反映落实“三重一大”要求的有关资料;
5、反映加强和规范司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审判委员会等会议记录;
7、立案信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信访投诉登记簿;
8、反映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涉案款物管理的财物账目;
9、反映整体工作和专项工作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走访以下单位,调查了解被巡查法院的基本情况或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一)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被巡查法院所辖的人民法庭。
(三)有关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情单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对被巡查法院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由司法巡查组组长决定。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情况、干警纪律作风和精神状态情况、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文化建设情况、司法保障情况、当事人对法院的评价情况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检查时间一般应随机确定,检查方式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检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检查了解,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司法巡查组可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旁听被巡查法院的正在进行的庭审、调解、听证等活动,了解干警落实司法公开、执行行为规范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巡查期间,司法巡查组应妥善处理反映被巡查法院及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司法巡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并填写情况处理表,报组长、副组长审阅。
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不属于巡查职责范围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对属于被巡查法院受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移交被巡查法院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对被巡查法院干警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测试。
第二十五条 巡查期间,发现被巡查法院及其下辖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司法巡查组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查法院党组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查法院党组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司法巡查组反馈。
第二十六条 司法巡查人员不得干预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非经授权不得直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 报告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巡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巡查组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报送本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
(一)涉及重大司法政策调整、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二)涉及被巡查法院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涉及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
(五)本院党组或主要院领导要求通过司法巡查了解的重要情况;
(六)司法巡查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司法巡查组可以直接向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汇报以上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司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司法巡查组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和反馈意见,并按要求报送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对需要向被巡查法院主要负责人个别反馈的内容应形成单独的材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情况、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和个别反映应引起重视的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对司法巡查组报送的巡查报告、反馈意见等材料审核把关后呈报分管院领导阅示。
分管院领导可根据情况将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签呈党组主要负责人阅示,或者批示召开汇报会向本院党组或主要负责人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司法巡查工作报告及反馈意见经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阅批准后,司法巡查组应当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1、书面反馈。
2、集中反馈。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司法巡查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进行集中反馈。会议范围由司法巡查组组长与被巡查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商定。
3、个别反馈。对不宜扩散又需要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班子成员了解的问题,司法巡查组应进行个别反馈。个别反馈的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巡查组对其本人的评价意见、民主测评结果、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
受本院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司法巡查组可在向被巡查法院班子成员个别反馈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通报司法巡查情况。司法巡查组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等部门通报司法巡查情况。
一般应由司法巡查组组长进行反馈,也可由司法巡查组组长委托副组长进行反馈。司法巡查组其他人员是否参加,由司法巡查组组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被巡查法院未经司法巡查组同意不得将司法巡查的反馈意见作为组织结论并在媒体公开传播、宣扬。
五 整改与回访
第三十二条 被巡查法院应当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司法巡查反馈意见,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被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司法巡查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本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本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基层法院向省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应抄报本院党组。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收到被巡查法院的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报送本院党组主要领导和司法巡查组审阅。
第三十四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在收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可组织巡查回访。巡查回访工作应纳入每年的司法巡查工作总体计划,统一安排部署。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回访法院和司法巡查组。司法巡查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了解被回访法院的巡查报告、反馈意见和移交、督办事项;二是查阅被回访法院上报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三是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人员分工等,并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司法巡查小组根据需要也可不打招呼进行巡查回访。
巡查回访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巡查回访的主要任务是:
1、对被巡查法院整改落实情况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
2、了解干警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意见,以及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院党组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巡查回访方式方法参照巡查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回访工作结束后,司法巡查组应及时将回访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本院党组主要领导审阅。
第三十八条 司法巡查组应将回访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向被回访法院党组进行当面或书面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整改任务没有落实、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再次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完成。
六 督办与移送
第三十九条 本院党组关于司法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决定事项,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以“巡查工作督办事项”的形式及时移送、督办。
第四十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按要求对下列事项及时移送交办:
1、对涉及被巡查法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核心价值观和工作主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查法院党组或有关部门处理;
2、对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司法巡查组收到反映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当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内容不涉及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被巡查法院处理;
4、对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巡查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5、被巡查法院对本院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对下列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本院党组报告以及通报相关司法巡查组:
1、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2、巡查专项报告的处理;
3、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被巡查法院和本院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说明原因。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汇总相关情况并向本院党组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把司法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本院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对下级法院及其班子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 资料归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司法巡查工作反馈结束后,司法巡查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材料移交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归档。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和保管等工作。
司法巡查组移交档案材料后,个人在笔记本电脑、软盘、移动硬盘等载体中保存的涉密材料,应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
八 被巡查法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司法巡查工作应当依靠被巡查法院党组开展。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司法巡查组开展工作。
被巡查法院干警有义务向司法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查法院党组应当鼓励和支持干警向司法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警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被巡查法院党组应当做好以下协调配合工作:
(一)接到司法巡查通知后,应当设立司法巡查联络组,负责与上级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进行联系,协调安排司法巡查组驻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但不得干预司法巡查组的工作。
巡查工作联络组一般由被巡查法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被巡查法院应当将巡查工作联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在司法巡查组进驻前通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二)接到巡查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司法巡查工作有关规定,提高对巡查工作的认识;二是筹备司法巡查工作动员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三是准备汇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干警名册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的其它材料;四是协调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等。
(三)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司法巡查组进驻后,应及时与司法巡查组组长沟通情况,商定配合开展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主持召开动员大会,听取司法巡查组组长做动员讲话,代表被巡查法院党组向司法巡查组汇报工作情况。
(四)巡查工作动员会结束后,经司法巡查组组长审核,被巡查法院应当及时在本单位、本系统公布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司法巡查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五)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党组根据司法巡查组的要求或商请,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巡查活动。
(六)被巡查法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司法巡查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查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七)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要及时向司法巡查组通报以下情况:一是拟召开的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二是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等重大事项;三是被巡查法院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拟进行调整的情况;四是拟作出的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八)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应配合司法巡查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司法巡查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报司法巡查组。
(九)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司法巡查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被巡查法院党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司法巡查组反馈。
第四十七条 被巡查法院党组应当做好以下整改落实工作:
(一)按照司法巡查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司法巡查组对本院司法巡查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对司法巡查组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三)按时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查法院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巡查法院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收到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交办的巡查工作督办事项后,应当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反馈。
(六)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司法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受党组或者有关院领导的委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提醒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向司法巡查组如实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十八条 被巡查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巡查组做好司法巡查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
九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巡查法院及有关人员可以对司法巡查工作人员遵守司法巡查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司法巡查人员所在的法院党组、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十条 司法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疏于职守,对应当了解的情况未了解,应当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二)泄露司法巡查工作秘密的;
(三)在司法巡查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司法巡查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被巡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二)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司法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司法巡查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司法巡查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干扰司法巡查工作行为的。
十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本院机关部门的巡查参照此细则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