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珠中法[2004]107号【发布日期】2004.11.29【实施日期】2004.11.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完善我市的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一、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监督的范围内容
1、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是否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是否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3、律师是否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4、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是否严格依规定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5、律师是否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是否有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6、律师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7、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否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是否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是否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有否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是否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8、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否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9、律师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10、律师是否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11、律师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12、律师是否以非律师的名义执业。
市司法局协助监督的范围内容
1、法官是否严格依法办案,是否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2、法官是否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3、法官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是否自行申请回避。
4、法官是否严格执行公正审判制度,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是否泄露审判秘密。
5、法官是否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是否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6、法官是否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是否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是否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是否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是否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是否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7、法官是否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8、法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9、法官是否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时,是否按规定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10、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是否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
11、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二、监督的程序和办法
1、情况交流制度
(1)定期召开座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内容为:第一,通报各自掌握的涉及法官和律师有不正常交往、不正当关系、违法违纪、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第二,通报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第三,商讨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2)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律师有不正常交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律师对于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向司法局、律师协会反映或者署名举报:法官对于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或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收到对法官、律师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或情况反映后,涉及到对方单位法官(律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吿知对方单位,并尽量协助提供有关证据,由对口联系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对口联系部门。
2、戒勉谈话制度。对于投诉较多,反映普遍的法官或律师,由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戒免谈话,提请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投诉、举报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的,由被投诉、举报人的所在单位约请谈话,促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结果通报制度。对于有错误的法官或律师,需要做出检查承认错误或赔礼道歉,可通过法院或司法局将检查或承认错误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对于投诉不实、误解等情况,可通过法院或司法局有关方面加以澄清,消除影响。
4、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对于法官、律师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院或司法局可将有关资料移送违法违纪行为所在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口联系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为信息沟通的对口联系部门,具体负责沟通、协调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事宜。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信息沟通对口联系部门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王志明 纪检组副组长2229026、13902877501
颜赛萍 科员 2178889、13302536936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张锦 科长 2128040、13902534920
苏莉莉 副科长 2128018、13823066002
刘文君 司考办副主任 2128041、13902534441
巫小弟 科员 2128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