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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主办法官首次接访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珠中法办[2004]15号【发布日期】2004.07.28【实施日期】2004.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信访接待工作的“窗口”作用,依法维护法院的正确判决和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初次来访本院的当事人,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主办法官首次接访的制度。

第三条 前条所称初次来访是指当事人因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对案件审理超过法定审限有意见,或对执行工作有意见,第一次来访本院。

第四条 对初次来访人员,首先由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按“首次接访预约通知”的内容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来访涉及的案件及主办法官,然后告知来访人员,待确定好接访法官及时间、地点后,再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联系。来访人明确表示不要会见主办法官的,可不安排主办法官接访。

第五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填写“首次接访预约通知”后,应立即将通知送交有关庭(局)的负责人。有关庭(局)负责人应负责安排首次接访法官接待来访人的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

第六条 每次安排预约接访的时间,自来访人来访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对外地及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应当优先安排,尽量当日接访。主办法官因公务无法安排当日接访的,可由来访所涉案件的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成员接访。

第七条 首次接访的法官、时间及地点确定后,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按“首次接访预约通知”所登记的联系方式通知来访人。来访人员应按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者,本院将不再安排主办法官接访。

第八条 接访时间及地点确定后,接访人员应简要了解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并就如何接访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重新了解和掌握案情及判决理由。

第九条 来访人员应遵循下列守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自觉接受安检;

(二)言行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讲究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三)不得借来访纠缠、威胁、辱骂、殴打接访人员或者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四)群体来访的只能委派三名以下(含三名)代表参加接访。

来访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接访人员可停止接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接访人员接访时应当热情文明、耐心细致,认真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仔细询问情况,准确记录谈话,正确归纳来访人的意见和请求。

第十一条 接访人员在了解来访人员反映的意见和请求后,对来访人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应当负责地给予答复。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和与法律相悖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依法向当事人讲清道理,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时查找法律依据,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对集体上访、有闹事倾向的来访人,接访人员应当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与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协作,及时向立案庭负责人或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汇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接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接访人员应当协助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分析,及时写出情况信息。

第十四条 对在首次接访工作作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本院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首次接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主办法官是指诉讼案件的主审人、执行案件的主办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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