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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1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须经交警部门调解终结。立案时必须向法院提交交警部门作出的调解终结书。

人身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法医鉴定结论、伤残评定结论、医疗单位的病历记录。车损的案件,必须经保险部门指定的修配厂核实车损金额。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向交警部门调阅该案的案卷,对重要材料可复印存档,结案后应及时将所借案卷退还。

二、实体处理的法律依据及有关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992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3日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7年5月《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广东省公安厅每年度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三、责任认定:

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认为合理的,依照该责任认定确认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给受害方计算赔偿;认为不准确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以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交警部门意见,妥善处理。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伤残评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四、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省公安厅每年发布的年度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需转院治疗的需有原医院证明或经交警部门同意、对方当事人同意。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护理人员的人数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参照医院的意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2人。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广东省目前为人民币4000元/具。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9、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深圳市的标准为每人每天人民币130元。

1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前述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五、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

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受害人死亡、容貌受损或有残疾后果,可酌情支持。其中受害人死亡的,对其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者过错程度、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其它具体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周岁的,每小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当事人以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称谓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认为其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容貌受损或伤残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权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其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致人死亡的抚慰金数额。对程度较轻的伤残,应从严掌握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十级伤残一般不超过1万元。

六、先予执行问题。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七、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事故责任由法院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认定,赔偿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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