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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我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年【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为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思想重视,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确保我省法院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的迫切需要。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难”、“乱”兼治,对外解决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对内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突出问题。内部执行不规范很多时候正是外部执行难的诱因,规范执行行为要从各级法院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抓起,重点解决“灯下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深化之年、攻坚之年,全省法院务必增强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法院的工作部署以及省法院的意见要求上来,以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精神,积极投身到专项整治行动中,以整治行动的显著成效,推进我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关键性胜利。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迫切需要。实现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的提升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目标和重要评估依据。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时有发生,“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慵懒散奢”不正执行作风屡禁不止,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和执行公信的评价。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最高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以来,人民群众对公正执行、高效执行、文明执行期待更高,对执行法官的执业操守要求更严,必须下更大决心贯彻最高法院工作部署,全面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进一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以规范执行、阳光执行、公正执行、廉洁执行的实行行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解决当前执行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基本解决执行难”越是深入推进,越会遇到深层次问题。当前我省执行工作面临着执行存案居高不下、案款清理进度缓慢、老大难“骨头案”推动不力等诸多问题,特别是个别执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给我省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执行队伍不廉洁的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廉政教育,严格制度规范,加大惩治力度等手段解决;执行绩效指标不理想的问题,也必须通过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执行责任感和规范执行行为解决。

二、综合施策,全面整治六方面不规范执行行为

(一) 全面整治消极执行,提升执行效率

切实加强对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和审批管理,坚决纠正迟延立案、不规范立案问题。严格规范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财产控制和财产处置,防止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加快推进执行案款清理,积极兑现申请执行人债权。

1.规范执行立案。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受理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执行财产权属等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申请,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严格执行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及时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防止拖延立案。执行法院有不接受立案材料、接受材料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规范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押及处置。

全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限及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立案后应及时启动财产查询,依托最高法院“总对总”、省法院、各中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及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高财产调查效率。落实关于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等规定,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并及时启动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处置程序,防止拖延处置财产。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凡是具备网络司法拍卖条件的执行财产,都要按要求进行网上公开拍卖,提高司法财产处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权利寻租。

3. 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和发放。

全面落实“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案款支付纸质和电脑双审批、执行款清零后归档结案、以及案、款、账每月核对等制度,形成账目清晰、管理规范、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规范化案款管理新模式。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不宜立即发放情形的,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完成执行款发放工作,避免案款沉淀。加快推进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对因程序性原因超过5年以上未发放的或者单笔款项在100万元以上执行案款的,逐案清点、逐案登记、逐案督办,限时清退。对清理进度缓慢,案款发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法院,由省法院对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约谈。

(二)全面整治选择性执行,彰显执行公正

切实加强对执行案件承办、执行监督立案、执行措施实施的规范和管理,严格案件承办人的确定程序、严格执行监督立案审批、坚持依法、公正、善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切实纠正挑选案件、选择督办、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1.规范案件承办人的选定。

执行法院应在立案后7日内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自动排定承办人。案件排定后,可根据执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进行调整。如需变更承办执行人员,必须履行主管院领导批准手续,防止人为挑选案件。

2.规范执行监督立案和督办。

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省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准确理解和适用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和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办理流程,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导入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严格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审批,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复议、监督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信访的,经报请院领导同意后,立执行监督案审查处理。上级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督办案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执行措施,依时规范上报案件办理情况,防止选择性督办和选择性办理。

3.规范执行措施的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要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善意原则。在多种财产并存的执行案件中,应当根据执行标的、执行内容以及被执行人实际情况,依法选择方便兑现债权、对被执行人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对有数名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案件执行中,按照先金钱后财物、先主责任后连带责任的顺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坚决杜绝因申请执行人身份、社会地位以及与执行人员关系亲疏等不同而采取区别性执行措施的做法。

(三)全面整治乱执行,提升执行质量

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等财产控制措施的实施,确保被执行人、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切实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管理和审理,努力解决“终本”案件标准不清、结案随意、执行不力、当事人反映强烈问题。严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删除、撤销条件和程序,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1.严格财产控制和处置的条件和程序。

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严格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权属证书、证明及有关信息的审查,依法准确、及时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且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据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强制管理、抵销、追加变更当事人等措施,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并保障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和诉讼权利。

2.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删除工作。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依法保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和公布失信信息不准确的、符合删除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督和管理,对纳入、撤销、更正、删除不及时或差错较多的法院,全省通报并责令整改;对违规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确定的程序性与实质性要件。实行“终本”案件清单管理制度,凡符合“正面清单”所列条件且没有“负面清单”情形的,方可对案件进行“终本”报结。经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推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库。加强对“终本”案件的动态管理,以网络定期自动查询为基础,以现场调查为补充,发现有财产的及时办理恢复执行手续。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制度,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权。加快推进终本案件“执转破”,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的功能。推行“终本”案件定期回访制度,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执行工作开展。

4.严格规范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工作。

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总对总”、省法院、各中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工作规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不得查询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全省通报并严肃问责。

(四)全面整治执行不廉,提升执行公信力

以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以“拒绝过问”为主题的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作风纪律问题专项督察等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防范执行工作中的廉政风险。

1.严格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落实执行局长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将执行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强化执行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把从严要求贯彻于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要求,将廉政情况投诉率、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作为本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自我检查、自我评估的重要标准,不断强化各级法院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2. 开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警示教育活动。

结合***违法违纪案件以及省法院个别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执行干警“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将执行人员“七条禁令”、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作为执行工作“高压线”,坚决杜绝 “吃拿卡要”等司法不廉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执行法院和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纪检、检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深入开展“拒绝过问”为主题的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省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开通使用全省法院外部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实现“两个规定”全面落地,有效杜绝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问题的发生。

(五)全面整治作风不正,提升执行亲和力

1.主动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有效发挥执行信访工作在发现、纠正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方面的功能作用,畅通执行信访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监督等程序行使权利。加大对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进一步规范窗口接访、来信处置工作,落实院(局长)接访制度,“零距离”听取当事人及群众的诉求,及时处理回复。依托“12368”诉讼服务平台、执行信访督办系统、执行移动办公平台等受理和处置当事人信访投诉,提高执行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强化执行信访队伍建设,各中、基层法院设立专(兼)信访专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来信来访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2. 重点整治执行作风。

结合全省法院纪律作风问题专项督查工作部署,通过定期巡查、领导蹲点、明察暗访、公开曝光、查处追责等方式,对执行信访窗口、执行听证、执行现场作风等是否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慵懒散奢”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整改,促进依法、规范、高效、文明执行。巩固和深化“六难三案”整治成效,持续用力抓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机关衙门作风整治,防止作风问题反弹。

(六)全面整治有令不行,提升执行强制力

1. 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纲要和省法院的实施意见,巩固和深化“攻坚2017”第一阶段工作成效,及时启动并做好第二阶段工作。没有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案的法院,力争在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上述工作。第一阶段在清理执行积案、清退执行案款、开设“一案一账户”、实行网络司法拍卖等工作中没有完成任务的,在分析原因基础上开展整改,并将情况向上级法院报告。组织学习研讨“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各项指标,指导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2.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抓紧抓好执行指挥中心的硬件建设、组织机构设立和工作机制运行,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信息交换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决策分析中心”枢纽作用。加快推进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改造,建成集执行办案、指挥、管理、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自动化、数据化、信息化工作平台。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要指导、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发挥在省内执行指挥中心体系内的上下联动、协调各方的中枢作用。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要发挥查控及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落实上级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录入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报告执行要情、为上级执行指挥中心决策分析提供详实数据等基础性作用。

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按照中央文件和最高法院要求,按照执行人员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要求配齐配强执行队伍,按照不低于审判部门比例的标准为执行机构配备入额法官,形成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建立执行司法警察队伍,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驻执行机构,切实增强执行实施的威慑力。

三、严密组织,确保专项整治收到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将专项整治行动与全省法院“攻坚2017”执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研究拟订工作方案,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各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要优先研究、优先解决。执行案件数量大、执行工作任务繁重的法院,在工作力量配备上应及时予以加强,以使执行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行动。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方案确定的六方面不规范执行行为,针对本院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聚焦发力,重点整治,立行立改。对具体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规定完成时限,确保问题得到化解,整治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最高法院交办督办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金融债权案件以及各类申诉信访案件的执行督办力度,集中优势力量,穷尽查控措施,力争在审限内或上级法院规定时间内依法执结。

(三)抓好检查指导。上级法院要成立督察组,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建立情况反馈、问题通报、挂账整改机制,做到工作进展及时掌握,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各级法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巡查检查工作,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四)严肃整治问责。凡是对专项整治行动置之不理、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或者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对不规范执行行为不正视、不整改、不解决的,对上级的督查、检查有抵触或不配合的,以及专项整治后问题依旧突出集中的,省法院对相关中院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并向全省法院通报;中级法院对相关基层法院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并在辖区范围通报。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还将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以及执行部门和执行干警考核、奖惩、晋升的基础性依据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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