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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6【实施日期】2018.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部署,为深圳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最前列”,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对照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和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障,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升深圳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3.依法平等保护大中小股东。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股东起诉管理层及董事行为不当案件,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依法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二、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安心稳定的创业环境

4.坚持“三个慎重”。依法慎重审查创新创业行为,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慎重适用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5.坚持“三个严格”。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得将企业财产作为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家庭成员财产,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得判令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6.坚持“四个坚决”。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对被告人一律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坚决依法甄别纠正冤错案件。

三、维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弘扬契约精神,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7.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意识。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性质和效力,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制裁违约行为,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公开发布裁判指引和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8.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平台,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企业依法管理、自主经营,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9.坚持依法保护金融交易与规范金融秩序并重。加强深圳金融法庭建设,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推动深圳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组建金融债权执行团队,提高涉金融债权案件审判执行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对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0.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惩戒机制,明确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识别、制裁规则。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依法运用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法律手段,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探索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判令不诚信诉讼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合理律师费用。

11.加快推进解决执行难。充分依靠市委领导,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持续完善“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的查人、找物功能,推动执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探索在市中院设立执行分局,统一负责部分基层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灵活运用曝光、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积极推进经济犯罪信息、知识产权侵权信息、企业破产信息、执行信息等平台与社会信用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营造开放便利的贸易投资环境

13.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国际贸易便利化改革制度。妥善处理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际贸易纠纷,积极配合申报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港,保障“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深圳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最前列。

14.准确查明适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法律。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充分保障中外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发挥前海法院“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作用,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法律,妥善解决国际区际法律冲突。

15.最大限度方便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进一步完善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证据审查、境外证人作证等制度。加快推动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进一步扩大送达主体和送达方式,将民间团体、律师或者其他个人或组织纳入对域外当事人的送达主体,探索实行境内共同被告向境外共同被告送达、委托其他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送达、委托国外的华侨团体送达等送达方式,切实解决境外当事人送达难问题。

16.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尊重中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支持其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满足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继续引入港澳台籍和外籍法律、经济、金融专家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发挥其在具体案件中的专业优势,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

五、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营造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7.完善破产案件立案审判机制。畅通破产立案渠道,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的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积极协调完善破产企业注销机制,节约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

18.深入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及时将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审查程序,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促使执行不能企业和“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19.积极拯救危困企业。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加大破产重整、和解力度,大力推广“预重整”制度,重视企业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引导VC/PE参与危困企业重整,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推动深圳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最前列。

20.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破产和借破产逃废债务等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21.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推进“府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定期举办“市场化破产高峰论坛”,进一步凝聚政府、法院和社会力量,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

22.加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以打造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为目标,加强审判人员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制度,设立技术调查官,推广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之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深圳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走在全国最前列。

23.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促进新型产业健康成长,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潜力。

24.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全面深化和发展“三合一”审判模式,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标准,加大对重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特区立法,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实践难题。

七、完善行政审判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25.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充分发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优势,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加快在市中心区设立深圳行政审判中心,方便当事人提起和参与行政诉讼。完善简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优化简案办理程序和庭审方式,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持续推进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定期举办“行政法治深圳论坛”,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

26.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市场监管行为,依法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市场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27.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协议案件,维护行政协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义务,对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依法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八、完善打击犯罪和化解纠纷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8.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中央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依法严惩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非法放贷讨债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不枉不纵,严格依法办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29.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推进“平安深圳”建设,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犯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毒品、寻衅滋事等多发性犯罪,从重惩处惯犯、累犯,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30.依法惩治政商腐败行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惩,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惩治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1.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合作,全面建立多功能、一体化诉调对接中心,完善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功能,建立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诉调对接平台,降低当事人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推动深圳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最前列。

九、完善城市质量提升保障机制,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营造高质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

32.依法保障城市更新。继续落实市中院《关于为“城市质量提升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支持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为拓展产业空间提供司法保障。严厉打击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发生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及时审理城市更新过程中出现的权属纠纷、合同纠纷案件,认真研究“小产权房”纠纷的法律适用、执行及救济问题,依法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在法律范围内有序推进。

3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体系,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营造更美丽更宜居的城市环境。

十、完善司法服务机制,全面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营造阳光便民的司法服务环境

34.提升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自助查询、自助立案、自助提交证据材料等系统,推广设置24小时“自助法院”设施。完善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手机APP功能,全面实现网上预约、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申诉等,畅通网上办事渠道,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建立微信、支付宝诉讼服务平台,推广微信送达等电子送达方式。深化审判流程、庭审过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主动向当事人和律师推送案件流程信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35.完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向社会公布诉讼指南、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信息等,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员,为当事人诉讼服务提供指引。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作风,不定期明察暗访,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工作机制,健全电话接听、意见转办、进展跟踪、结果反馈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送达、保全等诉讼流程,严格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审批程序,完善超审限案件通报、督办、追责机制,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36.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讯方式和举报中心网址,及时受理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等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核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及时反馈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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