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函[2018]77号【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5.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吴兴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经过及会办单位意见
我院高度重视吴代表的建议,收到建议后立即作出工作部署:一是下发通知要求全省24个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在各自辖区开展有关律师调查令制度试行情况的调研,共收集有关调研报告26份,对全省法院试行律师调查令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和了解。二是走访广州中院考察律师调查令制度试行情况,了解一线法官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通过和您本人当面会谈交流,进一步详细了解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您介绍我们所掌握的律师调查令试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共商下一步工作。四是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三家会办单位就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会办单位均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解决法院执行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各地法院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积极探索及成效
自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出台《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在全省率先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以来,全省共有广州、惠州两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出台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他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各类尝试。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8年3月,全省法院共计收到10270份律师调查令申请,签发10228份,签发率99.6%,完成调查取证7067份,完成率69.1%。总体而言,目前律师调查令在全省法院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律师调查令制度自试行以来,法官、律师及诉讼各方整体反映良好,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增强了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助于解决取证难。二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三是有助于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二)影响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问题与障碍
律师调查令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调查令强制力不足、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则和有效监督惩戒等问题,以致影响了其实施效果和全面推进。
一是调查令强制力不足,实施效果差强人意。由于律师调查令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制度社会认可度不高,缺乏权威性。从全国各地律师调查令试行情况看,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立法支持,该制度在实施上均有一定难度。实践中,一些受调查单位经常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直接质疑律师调查令的合法性,制约了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效果。调研中发现,在全省法院签发的10228份律师调查令中,取证成功率才69.1%。珠海斗门法院发出63份调查令,完成取证33份,取证成功率才52%。同时被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的不认可、不接收、不配合,也影响了律师申请调查令的积极性。如博罗、龙门法院均是2015年就出台了律师调查令相关办法,但到目前为止,博罗法院仅收到19份申请,龙门法院更是仅收到1份申请。
二是调查令实施程序欠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做法各异。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各地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精神进行的区域性实践探索,因此,各地法院推行的调查令制度在运行程序内容设置上不尽相同,特别是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使用规范和要求等,更是做法不一。如有些适用于执行环节,有些适用于审判环节,有些还扩充到立案环节;有些仅适用于民事案件,有些还适用于行政案件。同时,对于调查令的文书格式、保密措施、回收要求等也各不相同,以至于出现跨区域执行调查令发生冲突和障碍,文书格式不统一难以被社会认可,或者调查令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调查不成功等情况。
三是调查令缺乏有效监督惩戒,以致执行效力不强。由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其适用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对于不予配合的被调查人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调查令执行效力弱化,甚至使得调查令在无形中变成了法院的“介绍信”。由于必要惩戒措施和责罚体系的缺失,实践中一些行业或者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轻易推诿,法院能否认定为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制裁,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不协助执行调查令的行为最终都不了了之。另一方面,对律师滥用、不当使用调查令或者泄漏调查内容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戒,也严重削弱了律师调查令的执行效力。
三、进一步加强律师调查令工作的意见
鉴于目前各地法院在试行调查令中仍存在各种问题与障碍,需要逐步解决完善,同时为保证全省法院推行该项制度取得显著实效,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做好探索完善工作,努力增强律师调查令的法定化、执行力,规范该制度的实施程序和罚则体系,稳步推进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一是认真调研,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定化。制度的法定化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为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定化规范化打好坚实基础。在收到该建议办理通知后,我们当即在全省法院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我省试行和开展情况、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广泛征求对在全省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同时,将我省律师调查令制度试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通过完善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律师调查令性质、法律地位、适用案件类型、调查证据范围、调查程序和时限、法律效力和文书格式等。
二是加强指导,强化律师调查令的执行效果。针对各地法院在试行律师调查令中做法不一的问题,我们将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规则,防范不当使用的法律风险。一是明确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审核签发程序、调查程序、保密责任、归档要求等,法官严格审核签发,律师遵章执行、规范操作,杜绝滥用调查令的行为。二是规范利用调查令调取证据材料的提取、密封、保存、移交方式,合理设定律师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对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委托律师,依法追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切实防范律师调查令实施中的滥用调查令、信息泄露等风险。三是增强调查取证执行效果。通过政法委主导的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讨律师调查令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增进法官、律师对调查令的把握,通过建设相关行政单位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对律师调查行为进行监督,构建多部门相互配合的保障机制,强化调查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三是加大宣传,增强律师调查令的社会认可度。通过微信微博、报刊杂志等多方宣传报道律师调查令的有益实践做法,提高律师调查令的知晓度,增强相关单位、行业和社会各界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解认同,进一步宣传律师调查令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法院、律协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及银行、保险等行业管理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就律师调查令实施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争取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律师调查令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律师调查令的实施效果。
四是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工作。目前,我省在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中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我们将在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省法院推广。将请省委政法委或者省人大牵头,尽快组织省公、检、法、司及地产管理、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到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较好的上海等地调研、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请省委政法委或者省人大牵头,由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制在全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省公、检、法、司及相关部门联合签发实施,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可先在民事诉讼中试行,调查范围暂限定在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和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待条件成熟后再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