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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级别管辖的答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5.01.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级别管辖的答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级别管辖的请示收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其他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具体的赔偿金额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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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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