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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深财规[2017]11号【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09.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确保诉讼费退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以及《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行〔2015〕7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退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退费,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当事人预缴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当缴纳的部分退还当事人。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退费备用金,是指为解决诉讼费退费的时效问题,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退费周转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诉讼费退费的资金保障责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市、区两级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需求,将退费备用金拨付至各法院;

(二)指导各法院规范诉讼费退费备用金的使用,不定期开展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是诉讼费退费申请的审核和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法院诉讼费退费管理制度和备用金管理细则;

(二)对诉讼费退费申请人提出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具体退费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资金台账,每年12月份前将下一年度退费需求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诉讼费退费应当按照“准确高效、专户管理”的原则,为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

第六条 诉讼费退费申请人和退费收款人应当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无法前往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的,应当以书面授权书形式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当事人需指定他人为诉讼费退费收款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定收款人。

当事人未满18周岁或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并代收退费。

第七条 诉讼费退费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费退费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含《非税收入(电子)票据-POS》,以下简称POS机票据)“缴款人联”原件(原件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

(四)《法院退诉讼费审批表》(附表1)。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诉讼费退费的,还应当提供书面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授权书中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人联系方式。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由权利义务继承者申请诉讼费退费和代收退费的,还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或者终止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或者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继承关系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公证文书。

第八条 诉讼费退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向做出该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诉讼费退费。退费申请业务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院的退费窗口受理和初核,经审判人员复核无误后,交法院财务部门核对并办理诉讼费退付。

已移送至深圳市外其他法院的案件发生诉讼费退费的,按照案件接受地的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退费申请。

第九条 法院应当对诉讼费退费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退费申请的合法性;

(三)预交诉讼费缴入市级国库的情况。

第十条 诉讼费退费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转账,当事人又急需退费的,法院财务部门可以退付现金,并在办理退付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法院应当在收到诉讼费退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退付。

单笔大额退费需大量占用诉讼费退费备用金的,由法院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资金从市财政部门拨至法院后由法院退付当事人。

案件在市内移送的,接受案件的法院通过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查验和审核,对诉讼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从自有退费备用金账户中退费。

第十二条 法院每年12月份前将下一年度退费备用金需求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法院诉讼费收入和退费情况审核确定额度,通过实拨暂付款方式分批将备用金拨付至法院的退费备用金账户。

每年的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清算时间,法院应当在清算时间之前,根据上一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期间的已退付情况填写《法院诉讼费退费一览表》(附件2)报市财政部门作账务处理。清算期间可以退费,但纳入下一年度清算统计范围。年中备用金不够使用的,法院可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拨。

法院对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或者户内分账管理,产生的利息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账户管理费和退付产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申请退费,但要求将《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更换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财务部门办理更换,办理更换时应当提供法律文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由法院向市财政部门领用。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管理的制度,并负责POS机票据在本法院缴费点使用期间的保管工作,在整批POS机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当整理票据存根联并交回诉讼费代收银行。

第十四条 诉讼费退费备用金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退费资料(凭证)应当装订成册,随退费备用金财务账存档。

第十五条 法院、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诉讼费退费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虚报、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法院退诉讼费审批表(略)

2.法院诉讼费退费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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