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发文字号】粤环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1.05【实施日期】2018.01.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129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